股东出资补充责任纠纷二审改判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某文化传媒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向多名股东提起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诉讼,要求股东缴纳出资并由转让股权的原股东 XX 承担补充责任。原股东 XX 委托尹涛律师代理本案二审,主张其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不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办案经过
一审法院判决 XX 在 37.5 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XX 不服提起上诉。尹涛律师围绕股权转让时间、出资期限利益、法不溯及既往等核心要点,充分论证一审法律适用错误,明确主张 XX 已合法转让股权且无恶意逃债情形,不应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尹涛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撤销一审相关判决,改判驳回管理人对 XX 的全部诉讼请求,XX 无需承担任何补充出资责任。理由:股权转让发生在新《公司法》施行前,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XX 转让股权时出资期限未届满,转让行为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情形,依法享有期限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