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与被告合伙承揽园林绿化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私自领取全部工程款并占有原告应得份额。2022 年 7 月 14 日,被告出具欠条确认欠原告 28 万元,承诺 2024 年底还清,但到期未付。原告起诉要求返还欠款并支付利息。
办案经过
1. 杨洋律师收集欠条、通话录音、工程相关凭证等关键证据。
2. 针对被告否认欠条签字、申请笔迹鉴定的抗辩,积极质证。
3. 因被告提供鉴定材料不足,三家鉴定机构均退卷,被告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4. 庭审中清晰论证欠款事实、合伙关系及违约责任,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案件结果
1.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 10 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280000 元。
2. 被告按 LPR 支付自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大部分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欠条、录音足以证实欠款事实;被告笔迹鉴定不能,应承担不利后果;被告逾期未付构成违约,应支付利息。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