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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事务

律师价值

委托诉讼代理人
纪瑞华律师
通过合同条款质证、工程量鉴定、代付款项梳理、主体责任界定,帮助当事人厘清结算金额、锁定保证金返还、排除不合理费用、实现精准仲裁胜诉。

案件详情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仲裁案例

审理机构信息

审理机构:汉中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为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委托律师及公司项目经理参与仲裁;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为某建设公司,委托律师及公司员工代理;另一被申请人为项目相关自然人,委托律师参与仲裁。
某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方,与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签订劳务专业分包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建筑面积及付款方式,后双方就工程款结算、保证金退还、代付款抵扣、税费差额等产生争议。劳务分包公司申请仲裁主张欠付工程款、保证金及保修金;建设公司提出反请求,主张劳务分包公司返还超付工程款及税费差额。
办案经过
仲裁委受理案件后组成仲裁庭,依法送达文书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庭审中,双方就合同效力、单价认定、建筑面积、保证金缴纳、代付款范围等提交证据并充分质证。劳务分包公司申请对项目建筑面积进行司法鉴定,仲裁委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仲裁庭组织调解未果,结合合同约定、转账凭证、承诺书、鉴定意见及生效法律文书等证据,对争议事实逐一认定。
案件结果
仲裁委最终裁决:

某建设公司向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退还保证金 XXX 元;
某建筑劳务分包公司向某建设公司退还超付工程款 XXX.69 元,并按 LPR 标准支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劳务分包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驳回建设公司的其他仲裁反请求。

裁决理由:案涉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应以合同约定固定单价及司法鉴定建筑面积计算工程款;建设公司代付的货款与租赁费可抵扣工程款,违约金、利息等由建设公司自行承担,经核算已超付工程款;保证金已实际缴纳,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负有退还义务;保修金因工程款超付不予支持,税费差额不属于仲裁范围。

  • 1970-01-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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