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具结书
(自然人)
-、犯罪嫌疑人身份信息
本人姓名XXX,男,1XXX年3月1X日出生于陕西省户县,公民身份号码X1012X1XXX031X31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XXX,现住库尔勒市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X年11月1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二、权利知悉检察机关已告知本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本人已阅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且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检察机关依法指派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为本人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若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需要列明检察机关是否通知法律援助律师或者值班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本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值班律师向本人充分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已就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与本人充分沟通,为本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帮助。检察机关已就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适用的程序等听取本人意见。本人知悉并同意检察院对诉讼权利告知、量刑协商、具结书签署等环节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三、认罪认罚内容
本人知悉并认可如下内容: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犯罪事实:202X年10月30日1时XX分许,犯罪嫌疑人XXX酒后驾驶新XXX号小型轿车,沿库尔勒市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湾小区前路段时,被库尔勒市公安局XX街道派出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XXX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X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本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3.本人具有自愿认罪认罚 的量刑情节。(若有退赃退赔,须写明具体数额)
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
相对不起诉
5. 本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X.若依法提出宣告禁止令、从业禁止的建议的,增加:鉴于
,人民检察院提出宣告禁止令/从业禁止的建议。
四、自愿签署声明
本人就本具结书内容已经听取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法律意见,
知悉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本《认罪认罚具结书》是本人在知情和自愿的情况下签署,未受任何暴力、威胁或任何其他形式的非法影响,亦未受任何可能损害本人理解力和判断力的毒品、药物或酒精物质的影响,除了本《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的内容,本人没有获得其他任何关于案件处理的承诺。
上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人签名:
本人已阅读、理解并认可本《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每一项内容,
202X年X月23日
本人系新疆陆君律师事务所(单位)的律师,律师执业证号1XX2X202311XX2X1X~(以公民身份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注明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所在地等详细身份信息),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XXX的避护人/值班律师。本人证明,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阅读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签署了上述《认罪认罚具结书》。
辩护人/值班律师签名:于欣
202X年X月23日
五、情况说明
1.犯罪嫌疑人具结后反悔的,具结书失效,人民检察院依法
撤回从宽量刑建议。
2.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因拒绝在具结书上签字,特此说明。(若辩护人拒绝在具结书上签
字作此说明)
检察官签名:202X年X月23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附卷,一份送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