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野地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 兵 XX 民初 XXX 号
原告:LXX,男,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第八师 XX 团医院退休工人,住第八师 XX 团 XX 镇 XX 小区 XX 栋 XX 号。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XX 团,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XX XX 号。
法定代表人:QJH,该团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上海XX律师。
原告 LXX 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 XX 团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18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LXX、被告 XX 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L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确认原告 LXX 与被告 XX 团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 年,LXX 年满六十周岁办理退休时发现工资与其计算差额较大。经查询档案发现,1987 年至 1995 年期间没有给 LXX 计算工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LXX 档案中的《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载明 “该同志 87 年 - 94 年在种畜连参加承包”,《1995 年承包户兑现款花名册》表明 1994 年和 1995 年 LXX 在 XX 团医院承包土地。依照相关规定,LXX 从种畜连调动到医院,工龄应当连续计算,应当确认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LXX 与 XX 团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XX 团辩称,一、LXX 申请仲裁已过仲裁时效。LXX 在起诉状中陈述其 2014 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工资与其计算差额较大,经查询档案发现少算了九年工龄。当时,其已经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 2014 年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2024 年 6 月 26 日,LXX 申请劳动仲裁,已过仲裁时效。二、LXX 主张其与 XX 团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不存在。LXX 在此期间确实是在 XX 团种植土地,但其不是职工身份。成为职工需要经过 XX 团审批。LXX 的《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显示其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完成审批成为职工,工龄自 1996 年元月开始计算。综上,请求驳回 LXX 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仲裁申请书、师劳人仲不字 [2024] XXX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依职权查询的 LXX 的退休情况回执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LXX 提交《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复印件一份、《1995 年承包户兑现款花名册》复印件一份、《XX 团连队收款收据》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LXX 与 XX 团存在劳动关系。XX 团质证称,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理由是 LXX 于 1987 年至 1994 年在种畜连承包土地不能证明其就是职工,LXX 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才经过审批成为职工;《1995 年承包户兑现款花名册》中没有扣取 LXX 的社保费用,说明其不是职工;收款收据只能证明 LXX 按照规定交纳了 1994 年种植土地的利费,不能证明其是职工身份。本院认证认为,经审查,《1995 年承包户兑现款花名册》记录的日期是 “1995 年元月”,说明发放的是 1994 年的兑现款,《XX 团连队收款收据》记录的是收取的 1994 年的土地利费,这两份证据能够证实 LXX 于 1994 年在 XX 团种植土地且 XX 团认可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的三性予以确认。
LXX 提交编号为师办 [1996] XX 号的新疆兵团农八师办公室文件《关于印发 < 农八师招收安置计划内劳务工管理办法 (暂行)> 和 < 农八师农牧团场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暂行)> 的通知》,用以证明 LXX 符合该文件中认定的劳动者。XX 团质证称,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根据该证据中相应文件的规定,LXX 在 1987 年至 1995 年期间不是 XX 团职工。该证据中的通知要求用工权在团场、招工权也在团场,团场要对计划内和计划外招用的民工严格把关。《农八师招收安置计划内劳务工管理办法 (暂行)》第十一条规定:“劳务工到团场后,按新工人对待,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者,团场劳资部门应及时办理录用新职工手续,建立职工档案,签订劳动合同,纳入新工人管理……”,《农八师农牧团场招收使用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暂行)》第七条规定:“…… 对招收进团工作满一年的外来劳动力,经其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用人单位通过严格考核合格后,可吸收录用为团场职工,同时建立职工档案,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LXX 于 1993 年 11 月 30 日落户 XX 团,1996 年 12 月 30 日通过审批成为职工。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是兵团农八师办公室于 1996 年 9 月 12 日发布,是当时农八师团场对计划内劳务工和计划外劳动力管理的政策性规定,XX 团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三性予以确认。
XX 团提交从下野地公安局炮台派出所调取的 LXX 的《常口信息》一份,用以证明 LXX 于 1993 年 11 月 30 日落户 XX 团后,于 1995 年 4 月办理职工审批手续,于 1996 年 12 月 30 日经 XX 团劳动工资科审批同意成为职工,工龄自 1996 年 1 月开始计算。LXX 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其认为落户与种植土地没有关系。本院认证认为,该证据系公安机关出具,客观真实,本院对其三性予以确认。
本院依职权向时任 XX 团种畜连连长 WXG 制作调查笔录一份,用于核实 LXX 的《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的情况。WXG 陈述 “其于 1989 年至 1998 年期间在 XX 团种畜连工作。LXX 的《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上的‘该同志 87 年 - 94 年在种畜连参加承包’是其所写。当时招录职工必须要先落户。”XX 团对该笔录认可。LXX 对 WXG 所述的 “当时招录职工必须要先落户” 不认可。本院认证认为,WXG 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系时任种畜连领导,亲自为 LXX 办理招工手续,其陈述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LXX 出生于 XXXX 年 X 月 X 日。1987 年至 1994 年,LXX 在 XX 团种畜连承包土地。1993 年 11 月 30 日,LXX 将户口从河南省新蔡县迁至 XX 团。1994 年,LXX 在 XX 团医院种植土地交纳利费 1760 元,当年发放兑现款 4800 元。1995 年 4 月 1 日,LXX 办理职工招录手续,当时其所在单位党支部审查意见为 “符合用工条件”。1996 年 12 月 30 日,XX 团劳动工资科审批同意为 LXX 分配工作,从 1996 年 1 月开始计算工龄。2014 年 6 月 1 日,LXX 退休,退休单位是 XX 团医院。2014 年 6 月,社保部门向 LXX 发放的退休工资为 821.06 元 / 月。2024 年 7 月,社保部门向 LXX 发放的退休工资为 2344.56 元 / 月。2024 年 6 月 26 日,LXX 向第八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 XX 团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委员会于当日作出师劳人仲不字 [2024] XXX 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 LXX 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LXX 对该不予受理通知书不服,诉至本院,请求确认其与 XX 团于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本院认为,虽然 XX 团认可 1987 年至 1994 年 LXX 在其种畜连承包土地,并有 LXX 的《一九九五年度自然增长劳力分配招工审批表》佐证,但是我国在该时间段正处于计划经济时期,用工关系是以行政法规政策等形式予以规定,各用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亦各不相同。劳动用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由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根据招工指标进行招工,用人单位没有自主招工的权利。直至 1995 年 1 月 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施行,才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通过订立劳动合同等形式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因此,劳动法施行前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由当时的用工政策调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故,LXX 主张与 XX 团在 1987 年 1 月 1 日至 1994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
关于 LXX 主张的其与 XX 团于 1995 年 1 月 1 日至 1995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LXX 于 2014 年 6 月 1 日退休,次月其领取退休工资时就知道领取的退休工资与其计算的工资差额较大,权利受到侵害,应当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开始计算一年的仲裁时效。LXX 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主管部门申请仲裁。但其未提交在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24 年 6 月 26 日期间,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证据,故 LXX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经过。
综上所述,对于 LXX 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 LXX 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0 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 LXX 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CH
审判员 LHX
审判员 LZG
XXXX 年 X 月 X 日
书记员 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