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A】持有“拾酒遇翠”商标,起诉【某公司】、【经营者A】、【某珠宝店】、【某珠宝公司】,主张数百万元侵权赔偿、停止使用商标并公开道歉。被告XX辩商标属于合伙财产、【经营者A】艺名在先使用、原告未实际使用商标。孟翔律师代理【某公司】 参与诉讼。
案件总结
法院采纳孟翔律师代理意见,认定案涉商标属于合伙共同财产,各被告有权使用,不构成侵权,最终判决:驳回【原告A】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近4万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案实现全面完胜。
孟律师价值
1. 突破商标登记外观,直击权利实质归属
孟律师跳出“登记即所有”的常规思路,以合伙协议、合作目的、使用历史、IP打造过程为依据,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商标为合伙财产,从根源上驳回侵权指控。
2. 系统驳斥巨额索赔,否定赔偿基础
针对数百万元索赔,孟律师提出“原告未实际使用商标、被告系合法使用、无损失无获利”等抗辩,法院完全采纳,否定赔偿请求。
3. 复杂商事知识产权案件精准处理
融合合伙合同、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多领域法律规则,展现商事+知识产权复合办案能力,在大额标的商标侵权案中实现完胜。
4. 维护客户品牌与经营安全
帮助客户保住核心商标使用权与线上线下经营模式,避免巨额赔偿与品牌停摆,为企业持续经营提供关键法律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