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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加盟创业者维权,成功解除合同,追回 4.4 万余元服务费,追究股东责任。

案件详情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 川 0106 民初 XXXX 号
原告:XX,男,1991 年 9 月 27 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磐石市某镇某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四川XX律师。
原告:XX公司,住所地中国XX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XX某大道某号。
法定代表人:XXA,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CXX,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XXA,男,1995 年 4 月 11 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某镇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SZH,四川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HXY,四川XX律师。
原告 XX 与被告 XX公司、XXA 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文XX,被告 XXA 的诉讼代理人 SZH 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 XX 与 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解除;2. 判令 XX公司、XXA 退还服务费 49800 元、流量费 6000 元;3. 判令支付房租损失 3333.33 元;4. 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XX 与 XX公司签订无人仓合作协议,支付 49800 元服务费,购买 6000 元流量。公司未提供合格运营服务、未足额供货,店铺无销量,构成根本违约。XXA 系公司唯一股东,应承担连带责任。
XXA 辩称,公司正常经营,其已退出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4 年 12 月双方签订协议,公司提供运营服务,赠送 4 万元货品。XX 支付 49800 元。公司提供部分服务,但未有效运营,配货不齐,XX2025 年 1 月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时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公司履行部分义务,酌情退还 90% 服务费即 44820 元。流量费系与案外人签订,不予支持。房租系经营成本,不予支持。XXA 签订合同时系唯一股东,未证明财产独立,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 XX 与 XX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于 2025 年 4 月 14 日解除;
二、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XX 退还服务费 44820 元;
三、XXA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 XX 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278 元、保全费 612 元,由 XX公司、XXA 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YSY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JX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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