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史X提供自己的手机、身份证件、银行卡,及相关登记和支付密码,配合进行人脸识别,协助犯罪团伙进行收款和转账。期间,名下的中国XX卡先后汇入资金170余万元,转入名下上海XX银行卡帐户上,再转入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后,向不同账户转出资金。事后,史某的微信钱包和支付宝账户内收到报酬共计人民币4万元。史某将钱款转入其名下宁波银行卡内,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剩余2万元被冻结。被害人贺某被电信诈骗团伙骗取资金2万元,该资金汇入史某名下的中国XX帐户,其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
办案过程:
主观上,史某法律认知较弱,对配合他人转账是否构成犯罪,认知不足,以至于铸成大错,悔之晚矣;客观上,史某配合他人转账的行为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从犯;其他犯罪份子实施转账、取现或者套现的整个过程中,史某的犯罪行为仅系应他人的要求,提供刷脸验证的配合帮助行为,因此,他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帮助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办案结果: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