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信息
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原告系能源设备供应企业,为经营场所提供空气能热水系统设备及安装、调试服务。被告一为个体工商户,被告二为该经营场所相关负责人。原告按约定完成设备供货、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订付款协议确认总价款及付款安排。被告方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欠 45000 元货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后,律师梳理供货、安装、验收、付款及催款等全流程证据,固定买卖合同关系、履约事实及欠款金额。法院立案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开庭传票,二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与证据。原告代理律师当庭提交全部证据,清晰陈述合同履行、欠款构成及违约责任主张,完整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与安装义务,被告二在付款协议及验收单上签字,应承担付款责任;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一承担责任。法院判决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 45000 元,并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支付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二承担;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