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李XX(化名)与被告李XX(化名)、贾X(化名)系朋友关系。2014年8月,李XX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李XX借款20万元,李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汇入李XX账户。此后,李XX陆续偿还部分款项,并于2015年7月出具借条,确认尚欠本金170100元及未兑现的福利收益37950元。
截至2023年1月,李XX累计还款137998元,李XX认为剩余借款本金62002元及利息37950元未获清偿,遂委托居小森律师代理起诉,要求李XX及其配偶贾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李XX、贾X辩称,实际借款人系某房地产公司,李XX仅为介绍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贾X则主张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某房地产公司也出庭陈述,称其为实际借款人,愿意承担剩余债务。
办案经过
居小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了李XX与李XX之间的转账记录、借条、证明文件、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关键证据。针对二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李XX仅为中间人”“债务与贾X无关”等抗辩,居小森律师重点做了以下工作:
系统整理李XX本人出具的多份书面凭证,证明其明确以借款人身份行事;
梳理李XX及其配偶贾X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贾X对债务知情并曾承诺“再催催”还款,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追认;
反驳第三人关于“实际借款人”的主张,指出其出具的收款收据未经原告认可,且缺乏资金流向的直接证据;
针对被告提出的“还款人为公司员工”等辩解,结合工商信息及转账说明,论证李XX为实际债务人。
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和法律论证,居小森律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李XX为实际借款人,并认定贾X应对该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李XX、贾XX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XX借款本金62002元;
支付截至2025年3月12日的利息37950元;
自起诉之日起,以62002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至本息付清之日;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2169元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法院认为:李XX出具借条、证明文件并实际控制资金流向,结合其配偶贾X在微信中对债务的回应,足以认定李XX为实际借款人,案涉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贾X知情且同意催还,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