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决法院: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2024年11月
- 代理身份:原告
- 案件类型: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案件详情
原告甘XX与被告伍XX均系蕲春县实验小学在校学生。2021年5月27日14时20分,原告在教室走廊拐角处休息时,被跑动嬉戏的被告伍XX撞伤右眼。原告先后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武汉爱尔眼科医院治疗,住院15天。因原告右眼曾有旧伤,经司法鉴定认定本次外伤为次要原因,损伤参与度30%,构成八级伤残。学校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以时效、事故真实性、参与度等为由拒绝赔付,被告监护人亦未赔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共同赔偿损失。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06649.28元;
2.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裁判结果
1. 被告中国XX公司在校方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68342.80元;
2. 被告伍XX、刘XX(伍XX监护人)共同赔付原告29289.76元;
3.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900元,由蕲春县实验小学负担1315元,被告监护人共同负担564元,原告自担4021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点包括:侵权事实认定、诉讼时效抗辩、损伤参与度是否扣除、学校管理责任界定、保险赔付范围。我方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监控视频、病历、鉴定意见、保险保单构建完整证据链,逐一驳斥保险公司时效抗辩、免责主张及被告方XX关系异议。法院最终认定学校未尽管理职责承担70%责任,侵权学生监护人承担30%责任,按损伤参与度30%核定损失,判决保险公司与监护人共同赔付,原告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律师价值
1. 复杂证据梳理:整合监控视频、病历、医疗费票据、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保险单等关键证据,固定侵权事实与损失金额;
2. 专业法律抗辩:精准回应诉讼时效、损伤参与度、保险免责、责任划分等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准确;
3. 多方主体追责:同时向侵权人监护人、学校、保险公司主张权利,实现多元赔付路径,最大化保障原告受偿;
4. 未成年权益保护:兼顾旧伤与新伤的因果关系,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合理赔偿,妥善解决跨年度校园伤害赔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