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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三亚)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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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委托人向某公司认购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商铺,并依约支付大额购房款,后该公司长期不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且案涉商铺所在项目因土地性质及政府批复明确不得出售、仅可出租,导致委托人购房目的完全无法实现。委托人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主张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并由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办案经过

1. 案件梳理与证据固定:全面核查认购协议、付款凭证、项目土地性质、政府批复及生效裁判文书等核心材料,确认案涉土地为农村集体所有,依法不得出让、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案涉认购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 诉讼策略调整: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将原 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合同无效,同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最大化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3. 股东责任论证:查实案涉公司为夫妻二人各持股 50%、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实质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主张夫妻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庭审与法律适用:因三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律师当庭完整陈述案件事实、举证质证并阐述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支持委托人全部诉请。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代理律师全部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委托人与被告公司签订的《房屋认购书》无效;

2. 被告公司向委托人返还购房款 45 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3. 夫妻股东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 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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