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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任XX、姚XX等合同诈骗案

审理法院信息

辽宁省某市人民法院(为保护当事人隐私,不展示具体法院名称及案号)

案情简介

被告人任XX、姚XX、倪XX、曹XX、李XX、陈X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间,任XX等人明知“某车前程公司”利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材料骗取融资租赁公司贷款,仍介绍他人提供身份信息、协助办理手续,帮助该公司骗取福州某融资租赁公司共计1193万余元。其中任XX参与骗取205.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余被告人参与骗取35至41万元(数额巨大)。任XX被指定由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张XX师担任辩护人。

办案经过

张XX师接受指定后,全面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任XX。任XX对指控基本事实无异议,且认罪认罚。张XX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第一,任XX在共同犯罪中仅起介绍、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第二,任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第三,任XX无实际获利,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院从宽处罚,采纳公诉机关有期徒刑四年的量刑建议。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任XX等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帮助他人骗取对方财物,构成合同诈骗罪,其中任XX数额特别巨大。任XX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最终判决:被告人任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律师价值

本案是一起涉案金额巨大的合同诈骗共同犯罪案件。张XX师作为被告人任XX的指定辩护人,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基础上,精准论证了从犯、自首等法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使任XX在三名从犯中虽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但仍获得相对较轻的刑罚(其他被告人涉案金额仅30余万即获刑七个月,任XX205万获刑四年,量刑比例已属从宽)。本案体现了张XX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通过有效沟通和量刑协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的执业能力。


  • 1970-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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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辽宁盛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政协委员;原国家公务员、公职律师;持有司法考试证书、SAC证券从业资格、AMAC基金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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