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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粤民初****号

原告:籍XX,女,**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山东省*****************************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XX,男,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号之。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XX,女,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广东省**********************号之。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XX、吴律师,广东竞德(揭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籍XX与被告洪XX、黄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月**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籍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洪XX、被告黄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籍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此处省略诉请内容,相关数字已隐藏)原告于日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为***元。事实和理由:……(省略,相关数字已隐藏)

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省略,数字及账号等信息已隐藏)

被告洪XX辩称,对起诉金额不认可,原告提起诉讼后于日找其对数为*+*=元,对该数据不认可,其他退货清理完毕后,仅认可元。

被告洪XX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张,证明聊天记录不完整,对数据也有异议,仅认可*****元。

被告黄XX辩称,……(省略,相关数字及账号已隐藏)

被告黄XX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各份,证明黄XX和洪XX于日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已离婚多年。

经开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月,被告洪XX经中间人介绍与原告建立服装代发合作关系,交易模式为被告洪XX根据原告提供的网上订单代为发货。合作期间因色差、发错货等各种原因部分服装被退回,部分物流在运输途中拦截,双方在微信群中多次对账,确认截至**年日退回到被告洪XX处的服装及拦截问题件所对应的货款共计*元。**年*月起,原告多次给被告洪XX发送已签收未核对快递表格,该部分货款价值为元。另,前期双方对账时遗漏*月日对账单元及*月日对账单元。以上合计**元。

另查明,被告洪XX和黄XX于*日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分析理由部分数字已隐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籍XX货款*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年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原告籍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原告籍XX已预交,由被告洪XX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保全费.元本院不再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逐付原告。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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