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抗辩合伙关系不成立,驳回原告百万投资款诉求
代理律师:胡XX(河南XX)
代理方向:合伙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投资结算纠纷·被告方代理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一起涉建设工程投资的合伙合同纠纷。原告王X主张其与被告耿X及两名第三人共同投资某道路改建工程(北段)排水及标牌工程,称各方存在合伙关系,并依据两份结算单要求被告耿X支付其应得的投资及利润款50余万元及利息。
胡XX律师接受耿X委托后,精准锁定核心争议:王X是否与耿X成立合伙关系?耿X是否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 最终,一审、二审均全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原告全部诉求。
二、办案经过
(一)核心抗辩策略制定
胡XX律师经梳理全案证据,确立“两层合伙关系切割+付款义务已消灭”的双重防御体系:
否定合伙关系:案涉工程底层合伙为耿X与案外人付X、王XX三人合伙,付X所持30%份额经其引入新投资人(即王X、李X、程X等人),形成独立的次级合伙。王X仅参与次级合伙,与耿X无直接合伙合意,不得突破合同相对性主张权利。
付款已完成:耿X已按付X指示,将30%份额对应的投资及利润全额支付至指定账户,对王X等人内部结算无审核义务,付款行为合法有效。
(二)庭审关键攻防
证据质证环节:针对原告提交的转账凭证、拨款清单,胡XX律师指出:转账均系受付X指示支付,不能证明耿X与原告存在合伙合意;原告提交的结算单中,银行账户系第三人单方事后添加,耿X无辨别笔迹义务,依约付款无过错。
法律适用论证:结合《民法典》合同相对性原则,强调原告若主张分配,应向其内部合伙人(李X、程X等)另行主张,而非直接向耿X主张。
反驳原告漏洞:原告主张195万元含其单独投资的35万元标线款,与自身提交的证人证言矛盾;且原告已通过其他合伙人领取174万元,现起诉属规避内部清算,逻辑不成立。
三、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王X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均由王X承担。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X负担。
典型意义:明确了多层嵌套型合伙纠纷中“合同相对性”的适用边界——底层合伙人无需对次级合伙的内部结算承担责任,为同类建设工程投资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