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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识别并锁定“独立工程与质保金条款无关”这一关键突破口,避免了原被告双方就质保期是否届满、供暖是否达标等复杂事实问题陷入无谓争论,极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案件详情

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XX

结案时间: 2025年12月

代理方: 原告

代理律师: 庞律师(山东XX)

一、 案件详情

2019年5月,原告烟台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与被告烟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被告”)就某小区地暖安装工程签订《施工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户内地暖安装。该合同项下工程基本于2020年完工。

此后,被告又将该小区内的修补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另行发包给原告施工。修补工程包括:修补电梯门口超宽、堵电梯机房洞口、修补进户门口缝超高超宽、修补漏砖、小棚层门口修改、修补管道眼、太阳能安装螺丝眼修补等,经双方核算金额为107230元。其他零星工程包括:消防控制室封堵、配电间拆墙砌墙、装烟道止回阀、修补洞口、地面回填、砌台阶、散水坡平整、卫生清理、地暖分水器回路增加等,经双方核算金额为47490元。上述两项工程款合计154720元。

原告完成全部施工后,被告对该金额无异议,但以该款项系地暖安装工程的3%质保金、需待两个采暖期满后方可支付为由拒绝付款。原告认为该款项与《施工合同》无关,系后续新产生的独立工程款,遂提起诉讼。

二、 我方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5472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202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54720元为基数、按LPR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并非工程款数额,而是被告能否将后续零星工程款强行定性为前期合同的质保金,从而获得延期支付的抗辩理由。

接受委托后,我们全面梳理了工程资料,重点区分了两类工程的性质:

1. 证据剥离法: 将2019年《施工合同》与涉案的《现场签证单》《修补工程量汇总表》进行对比,明确指出:涉案工程系原合同履行完毕后,被告另行发包的修补及零星工程,二者在施工内容、时间、计价方式上均独立存在,不应混同。

2. 法律定性突破: 针对被告“质保金”抗辩,我们在庭审中强调:质保金条款依附于特定合同,不能任意扩展至其他独立工程。被告援引的《施工合同》第1.7条仅适用于该合同项下的地暖安装工程,而本案诉请工程款无任何书面约定适用两个采暖期的付款条件。

3. 不可归责事由防御: 即便地暖分水器回路增加工程属于原合同范围(该工程于2019年12月已施工完毕),被告直至2024年才实现供暖,且未严格交房。我们主张:供暖延迟系被告自身开发进度问题,与原告无关,被告不得以此为由无限拖延付款。

判决结果:

法院完全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判决: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54720元;

· 按LPR的1倍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自起诉之日202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 案件受理费3394元由被告全额承担。

(注:法院未支持1.5倍LPR的违约金主张,酌定为1倍,因双方未书面约定违约金。)

四、 律师价值

1. 精准的诉求区分策略: 迅速识别并锁定“独立工程与质保金条款无关”这一关键突破口,避免了原被告双方就质保期是否届满、供暖是否达标等复杂事实问题陷入无谓争论,极大缩短了审理周期。

2. 证据组织逻辑清晰: 通过将《施工合同》与后续零星工程的签证单、汇总表分组建档,直观地向法庭证明两项工程在合同依据、施工时间、结算方式上的独立性,使法官形成清晰心证。

3. 有效阻断被告抗辩链条: 针对被告“质保金”主张,从合同解释、工程独立性、不可归责于施工方三个维度层层瓦解,最终使被告抗辩被全面驳回。

4. 维权成本转嫁: 成功争取到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全部承担,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经济利益。


  • 2025-12-01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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