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XX
结案时间: 2025年6月
代理方: 被告
代理律师: 庞律师(山东XX)
一、 案件详情
原告陈X诉称:其于2022年7月至9月在烟台市芝罘区鸿*居家西南角为被告XX公司盖厂房,该厂房由XX公司发包给被告烟台庭*装饰有限公司(下称“庭*公司”),庭*公司又将其中彩钢房顶、电梯改造、房屋隔断、外墙及外墙彩钢板等工程转包给原告。经结算,庭*公司共拖欠工程款28.8万元。原告要求庭*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XX公司在欠付庭*公司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被告庭*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和证据。
XX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施工时间与事实不符;XX公司仅将相关厂房的部分彩钢瓦铺设及雨水管道改造工程交由案外人刘X(庭*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施工,双方系承揽关系,并非发包给庭*公司;XX公司已将全部工程款支付给刘X且不存在欠付,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
二、 我方(XX公司)答辩主张
1. 原告未能证明其与庭*公司之间存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亦未能证明庭*公司欠付其工程款28.8万元的事实;
2. XX公司未将涉案工程发包给庭*公司,而是将部分彩钢瓦铺设及雨水管道改造工程交由案外人刘X个人施工,双方系承揽关系,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
3. XX公司与刘X之间已经结算,工程总造价876361元,XX公司已全额支付且超付1839元,不存在欠付任何工程款的情形;
4. 原告主张XX公司在欠付庭*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XX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 案件总结
本案系原告主张作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方(XX公司)追索工程款的纠纷。核心争议在于:原告是否与庭*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分包合同关系、庭*公司是否欠付原告工程款、XX公司是否欠付庭*公司工程款。
我方核心工作与策略:
1. 精准质疑原告证据链的完整性: 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1)一份与案外人刘X的通话录音(刘X认可欠付28.8万元);(2)一份庭*公司盖章的人员工费明细表(显示原告6-8月费用,每月约4千余元);(3)原告自行书写的记账明细。我方质证指出: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不完整;工费明细表恰恰证明原告可能是庭*公司的雇佣人员而非分包人;记账明细系原告单方制作,无任何被告确认。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被告庭*公司存在其所述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亦无法证明被告庭*公司欠付其工程款”。
2. 主动举证证明XX公司已全额付款: 我方提交了刘X于2022年9月30日向XX公司出具的《工程清算书》原件,以及银行转账记录20页,证明XX公司与刘X之间已结算完毕,工程总造价876361元,XX公司不仅不欠款,反而超付1839元。这一证据彻底切断了原告主张的“XX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逻辑前提。
3. 法律关系定性准确: 我方明确指出XX公司与刘X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原告未能证明其与庭*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故原告不能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中关于“实际施工人”的规定向发包方XX公司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 驳回原告陈X的全部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5620元,由原告陈X负担。
结论: XX公司在本案中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原告的全部诉求被法院依法驳回。
四、 律师价值
1. 证据规则的精准运用: 充分利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指出原告提交的录音、自行书写的明细等证据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上的重大瑕疵,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责任,从而从根本上瓦解其诉求。
2. 主动举证形成反制: 主动向法院提交XX公司与刘X之间的工程清算书及付款凭证,证明XX公司已全额结清款项,不存在欠付事实,使原告要求XX公司承担补充责任的请求失去事实基础。
3. 法律关系定性准确: 明确指出XX公司与刘X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且原告无法证明其与庭*公司之间的分包关系,成功阻断了原告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发包方追索的法律路径。
4. 缺席判决的应对策略: 在共同被告庭*公司缺席的情况下,我方作为到庭被告,通过有力质证和举证,使法院将举证不能的后果全部归于原告,避免了因另一被告缺席而对XX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5. 诉讼成本转嫁: 案件受理费5620元全部由败诉方原告承担,XX公司未负担任何诉讼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