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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智律师明晰复议职权边界,助力行政机关胜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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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行政相对人诉政府部门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原告B因低保常态化补助申请被拒,向某民政局提起行政复议,后以该民政局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程序违法为由提起诉讼,诉请撤销涉案《告知书》、判令被告受理复议申请并作出决定。

郑智律师接受某民政局委托代理本案。案件核心争议为:某民政局是否具有涉案行政复议管辖权、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郑智律师梳理案件事实后,明确核心抗辩要点:依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不再具有行政复议管辖权,涉案复议申请依法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受理,某民政局已无相关复议职权。庭审中,郑智律师提交新《行政复议法》相关条款、职权调整文件、告知书及送达凭证等证据,证明被告已及时向原告释X法定复议途径,履行告知义务,不存在不作为或程序违法情形。同时,针对原告主张的被告曾承诺受理复议的意见,郑智律师从法律修订时间线、职权变更法定性角度抗辩,明确旧有履职行为不能对抗新法规定。

案件总结

法院审理认为,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已取消地方工作部门复议职责,确立政府统一受理体制,某民政局不具备涉案复议管辖权。其作出的《告知书》系程序性说明行为,目的是引导原告寻求正确救济途径,且已履行释X义务,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情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郑智律师代理的某民政局胜诉。本案精准适用新《行政复议法》核心修订内容,厘清行政复议职权划分边界,为政府部门应对同类行政诉讼、规范履职行为提供重要参考,有效维护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秩序。

律师价值

郑智律师深耕行政法律实务,对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内容及适用要点了然于心。本案中,其快速锁定核心法律适用争议,精准援引新法条款,构建完整抗辩体系,有效驳斥原告诉求,助力行政机关胜诉。同时,郑智律师注重从行政机关履职合规角度提供法律意见,既解决本案争议,又为行政机关后续规范履职提供指引,充分彰显其专业素养、实务能力及对行政法律事务的深刻把控,是政府部门处理行政争议、防范法律风险的可靠专业伙伴。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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