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A与B系母女关系。A的前夫C(2021年4月5日去世)与B1、B2系兄弟姐妹。C的父母去世后,留有位于北京市某区某街的一处房屋。2017年,B1、B2、C三人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达成协议由C一人继承该房屋,B1、B2放弃继承,该协议经法院裁定确认。后C将房屋出售,得售房款740万元。C通过联名账户将其中730万元转至B1账户。此后B1陆续向C及其女儿B支付约400余万元,剩余319万元未再支付。
C去世后,A、B主张剩余319万元系C存放于B1处的款项,B1无权占有,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要求返还本金及利息。B1则提起反诉,主张其从未放弃继承,售房款应三人平均分配,已支付给C的400万元中超出其应占份额的部分(约161万余元)属于不当得利,要求A、B返还。
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
1.涉案房屋已经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程序确认为C单独所有,B1、B2放弃继承,该裁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本案并非继承纠纷,诉争款项为售房款(种类物),C取得售房款后的处分行为不受前述裁定的约束。
2.A、B未能举证证明C与B1之间存在关于“款项存放并须全部返还”的约定,且与联名账户协议中C资产份额为0%的约定相悖,故本诉主张依据不足。
3.B1反诉主张的款项系其自愿向C支付(用于购房或生活),B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行为应有正确认知,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欺诈、胁迫等情形,C获得该款项不构成不当得利。反诉所涉实质为赠与或借款关系,非不当得利纠纷审理范围。
判决结果:驳回A、B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B1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2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A、B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680元由B1负担。
律师价值:
律师作为原告(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本案中全面代理本诉与反诉的应诉工作。针对本诉,律师梳理了联名账户协议、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论证B1对售房款的实际控制是基于各方合意,而非无法律根据的占有;针对反诉,律师指出B1支付款项系自愿行为,且其主张的基础法律关系实为共有或合同关系,而非不当得利,成功促使法院认定反诉不成立。最终法院驳回了本诉和反诉的全部请求,有效维护了当事人避免承担反诉返还责任,并避免了本诉请求被支持的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