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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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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娇律师 在线
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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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针对 62 周岁农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项目精准计算,依法最大化维护原告赔偿利益。庭审中有效反驳被告对鉴定意见、损失金额的异议,推动法院按 15% 责任比例支持赔偿请求,实现委托人核心诉讼目的。

案件详情

一、大概案情

张某某和韦某某是同村村民,202x 年 11 月 18 日中午,双方因地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导致张某某情绪激动当场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 181 天。张某某自身有高血压、脑梗死病史,伤情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张某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二、办案经过

  1. 立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2. 鉴定:经张某某申请,法院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至鉴定前一日。
  3. 庭审:原告委托杨海娇律师出庭,主张被告争吵辱骂行为诱发脑出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无肢体接触、无侵权行为、不认可伤残等级与损失金额。
  4. 举证:原告提交医疗费单据、病历、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调解协议等证据。

三、案件结果

  1. ①法院认定韦某某争吵辱骂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某自身疾病与情绪失控负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 15% 赔偿责任
  2. ②判决韦某某赔偿张某某部分费用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③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进行承担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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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海娇律师,现为山东览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律师具备全面、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长期专注于民商事及刑民交叉案件的研判和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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