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
张某某和韦某某是同村村民,202x 年 11 月 18 日中午,双方因地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辱骂,导致张某某情绪激动当场突发脑出血,住院治疗 181 天。张某某自身有高血压、脑梗死病史,伤情经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双方经派出所调解未就赔偿达成一致,张某某遂诉至法院索赔。
二、办案经过
- 立案:沂水县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 鉴定:经张某某申请,法院委托临沂沂蒙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四级伤残,误工期 ,护理期、营养期至鉴定前一日。
- 庭审:原告委托杨海娇律师出庭,主张被告争吵辱骂行为诱发脑出血,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无肢体接触、无侵权行为、不认可伤残等级与损失金额。
- 举证:原告提交医疗费单据、病历、鉴定意见、监控视频、调解协议等证据。
三、案件结果
- ①法院认定韦某某争吵辱骂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张某某自身疾病与情绪失控负主要责任,韦某某承担 15% 赔偿责任。
- ②判决韦某某赔偿张某某部分费用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 ③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和被告进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