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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代理善意买受人成功撤销侵害权益的生效判决,保住已购多年居住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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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精准识别第三人撤销之诉,打破执行僵局;梳理付款、装修、居住等完整证据链,证明善意购房人身份;庭审中力证已付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权利优先于未履约债权人,成功保住居住多年的房屋,避免钱房两空,维护基本居住权益。

案件详情

案件详情

卖方夫妻二人于 xx 年与 A、B 签订《个人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位于涿州市某小区的案涉房屋转让给二买受人,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xx 万元。合同签订后,二买受人依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对房屋进行装修后居住至今。

后第三方以其与卖方就案涉房屋签订有《房屋买卖合同》为由,向涿州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涿州市某法院支持了第三方的部分诉讼请求,判令卖方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第三方并办理产权过户。

前述判决作出时,二买受人对此完全不知情。直至案涉房屋因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查封,二买受人才得知:自己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居住多年的房屋,将被法院强制执行过户给第三方,面临 “钱房两空” 的巨大损失。

情急之下,二买受人委托律师处理本案。律师经分析认为,二买受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善意买受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合法占有房屋,前案生效判决直接侵害了其民事权益,且二买受人未参与前案诉讼,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遂代理二买受人向涿州市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 撤销(201X)冀 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中判令卖方交付房屋并过户给第三方的相关内容;2. 判令卖方继续履行与二买受人的《个人房屋转让合同》,协助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3.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诉讼中,卖方答辩称,其与第三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系受胁迫出具,案涉房屋的真实买受人为二买受人。

案件总结

涿州市某法院经审理查明,二买受人与卖方签订的《个人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买受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案涉房屋至今,系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前案生效判决中判令卖方交付房屋并过户给第三方的内容,侵害了二买受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且二买受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撤销(201X)冀 xx 民初 XXXX 号民事判决中判令卖方将案涉房屋交付给第三方并办理产权过户的相关内容;

卖方继续履行与二买受人签订的《个人房屋转让合同》,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驳回二买受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卖方负担。

律师价值

1.精准锁定救济路径,打破维权僵局:本案中,买受人面临 “前案判决已生效、房屋即将被执行” 的紧急局面,律师第一时间识别出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关键救济路径,明确了买受人作为案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主体资格,为委托人打开了维权通道,避免了损失的扩大。

2.梳理完整证据链条,夯实胜诉基础: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整理了房屋转让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装修合同及付款记录、居住证明(物业费、水电费缴纳凭证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充分证明了买受人系善意、合法的购房人,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实际占有房屋,为法院认定买受人权益的优先性提供了坚实依据。

3.聚焦核心抗辩要点,实现权益优先保护:庭审中,律师围绕 “买受人合法权益的优先性”“前案判决对买受人权益的侵害”“第三方与卖方之间合同的真实性瑕疵” 等核心问题展开抗辩,清晰阐明了 “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房屋的买受人,其权利应优先于未实际履行的合同债权人” 的法律逻辑,最终获得法院全部支持,成功保住了委托人已购多年的居住房屋,避免了委托人钱房两空的重大损失,维护了委托人的基本居住权益。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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