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邓园律师:工伤复议完胜,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复议决定案号:岳政复决字〔20XX〕XX号。申请人A某系岳阳B公司职工,在上班途中骑电动车为避让突然驶出的小型汽车摔倒受伤,肇事车辆逃逸,交警部门因无监控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仅出具调查情况说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实无法查实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某委托邓园律师代理本案行政复议程序,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人社部门限期重新作出工伤认定。
二、律师代理经过
邓园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工伤认定核心法律要点,精准开展复议代理工作:
厘清法律适用:明确《工伤保险条例》仅排除本人主要/全部责任情形,责任无法认定并不等同于本人负主要责任,不能直接不予认定工伤;
强化举证逻辑:提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并非工伤认定的唯一依据,在申请人已穷尽举证、肇事方逃逸的情况下,人社部门负有主动调查、合理推定责任的法定义务;
适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主张机动车相较于电动车具有更高安全注意义务,肇事逃逸导致责任无法认定,应推定逃逸方负主要/全部责任,申请人无过错;
指出程序瑕疵:论证人社部门未全面调查核实、未对关键证人及病历记录进行核查,即以事实不清为由不予认定,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三、判决结果
岳阳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撤销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岳市工伤认字〔XXX〕XX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依法纠正。
四、律师价值
专业破局:成功突破“无责任认定书即不认定工伤”的实务困境,明确责任无法认定仍可认定工伤的法律规则;
程序完胜:通过行政复议直接撤销不利行政决定,为当事人争取重新认定的关键机会;
法理精准:合理运用优者危险负担原则与行政机关调查义务,夯实工伤认定的法律基础;
维权兜底:切实保护上下班途中受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彰显工伤保障制度的立法本意。
本案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肇事逃逸情形下成功撤销不予工伤认定的典型案例,邓园律师以专业行政法功底,为劳动者打通工伤救济关键环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