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某建筑机械公司与倪先生追偿权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改判)
- 审理法院信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情简介:上诉人广西某建筑机械制造公司因追偿权纠纷,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倪先生委托曾波律师代理二审。
- 办案经过:曾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后,面对原告试图在异地法院进行诉讼的意图,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律师在一审裁定对委托人不利的情况下,深入研究案卷,精准抓住了“管辖权约定效力”这一核心争议点。在二审庭审中,曾波律师重点论述了原告提交的《还款承诺》作为管辖依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问题,主张一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 案件结果:二审法院采纳了曾波律师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确认本案由原一审法院继续审理。
- 律师价值:本案是曾波律师“程序正义、精准抗辩”的经典之作。面对跨省企业的追偿诉讼,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检索与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在二审程序中纠正了一审的管辖权认定。律师敏锐地捕捉到案件管辖中的程序瑕疵,并以此为支点,成功阻击了原告的异地诉讼策略,为委托人避免了不必要的应诉成本与潜在的司法地方保护风险。这种在商事纠纷中对程序权利的极致追求,体现了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与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的坚定立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