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9月4日
代理哪一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9年12月11日19时许,张XX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行经沅陵县XX某路段时,将同向行走的李XX撞倒,致李XX轻伤一级、轻伤二级。经鉴定,张XX血液乙醇含量为157.1mg/100ml。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XX负主要责任。案发后,张XX支付了李XX医疗费34435.04元,并于庭审前取得谅解。
我方诉讼请求
1. 认定张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2. 张XX积极赔偿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张XX犯危险驾驶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及缓刑意见,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总结
本案被告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且有从重情节(负主责、致人轻伤),法定刑期内面临实刑风险。辩护人抓住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最终取得谅解等关键情节,在庭审中重点论证缓刑适用条件,成功说服法院在从重处罚的同时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收监执行。
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把握危险驾驶罪从重与从轻情节的平衡,在被告人已赔偿部分医疗费基础上,进一步促成被害人谅解,弥补了事故后果。通过充分展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赔偿诚意,使法院在法定从重情形下仍决定适用缓刑,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