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19年7月9日
代理哪一方: 被告人
案件详情
2018年8月29日24时许,冯X伙同黄X、常X,盗窃被害人龚X放置于沅陵县XX某处的电机一台(价值2340元)及铝芯电缆线一卷(价值6991元),共计9331元。后变卖电缆线获款343元。2019年3月19日,冯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我方诉讼请求
冯X盗窃数额不大,能当庭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请求酌情从轻处罚。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冯X犯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但采纳辩护人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件总结
本案冯X参与盗窃一次,数额较大,且被认定为主犯,辩护空间有限。律师聚焦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通过充分展示被告人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等酌定从轻情节,成功说服法院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刑期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律师价值
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律师精准把握量刑辩护核心,以当庭认罪、悔罪表现为突破口,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争取到低于同案主犯的刑期。本案体现了在认罪案件中,律师通过挖掘酌定量刑情节、强化悔罪态度,实现量刑优化的专业能力,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