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0年12月30日
代理哪一方: 被上诉人
案件详情
2014年7月,杨某与天*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后725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2015年8月15日天*公司交付房屋,但直至2020年1月14日才办妥不动产权证书,逾期886天。天*公司以实际交房时间为2016年11月、办证逾期系政策变化及杨某未及时提供资料等为由拒付违约金。
我方诉讼请求
判令天*公司支付逾期办理不动产权利证书违约金35301元(按日万分之一起算,自2017年8月11日至2020年1月14日共886天),诉讼费由天*公司承担。
案件结果
一审判决天*公司支付违约金35301元;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总结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交房时间认定及逾期办证责任归属。我方以物业费缴纳票据成功证明交房时间为2015年8月,并论证开发商负有通知业主提交办证资料的附随义务。二审法院采纳我方观点,确认开发商未尽通知义务、政策变化不能免责,最终维持原判。
律师价值
律师精准锁定交房时间关键证据——物业费缴纳记录,有效反驳开发商延迟交房主张。同时紧扣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的规定,论证开发商未尽通知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成功驳斥其“业主未及时提供资料”的抗辩。本案充分体现了在商品房纠纷中,律师通过证据链构建和法律义务精准解读,为业主争取逾期办证赔偿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