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何XX,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吕XX,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再萍、何XX(云南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黄XX、黄XX原告主张三被告购买代骂短信服务、向其丈夫发送侮辱诽谤信息,侵害其名誉权,诉请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吕XX辩称行为未公开传播、无侵权故意,不构成侵权。
办案经过
法院于 2025 年 9 月 29 日立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原告及吕XX、程再萍等委托代理人到庭,黄XX、黄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核查证据并查明案件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何XX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
案涉短信仅发送给原告丈夫,未公开传播,未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短信内容有事实基础,吕XX无侵权故意,案涉行为不构成名誉权侵权。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