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由
原告覃X与被告武汉XX公司、彭X合伙合同纠纷
二、审理法院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三、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娱乐公司签订《合作经营协议》,合伙经营KTV,原告按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协议约定合作期满后返还保证金。合作到期后,被告迟迟未退还保证金。庭审中,被告辩称原告经营期间存在违规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依据协议主张抵扣保证金、不予退还。
四、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戎畅律师代理本案。律师整理合作协议、转账记录、工商变更信息等证据,证实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合作期限正常届满。针对被告提出的损失及扣款主张,逐一进行质证,指出对方缺乏有效证据支撑,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五、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合作经营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原告存在违规经营、造成公司损失等可扣除保证金的情形,其抗辩不予采纳。判令被告娱乐公司限期返还履约保证金,并按标准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公司承担。
六、律师普法
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合伙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合伙合作期满终止后,各方应按协议约定完成结算,及时返还保证金等款项。若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有权抵扣款项,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举证不能则需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