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与案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XX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
原审被告:张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二、审理法院
一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案情简介
某装饰项目由北京XX公司总承包,施工期间武汉XX公司为该项目供应装修辅料,双方后续补签书面采购合同。原告全程供货、与被告公司员工对账、向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公司亦多次对公支付货款,累计支付大部分款项后,拖欠剩余货款未付。原告遂起诉要求B公司、实际施工人张X连带清偿剩余货款及逾期损失。一审判决B公司承担付款责任,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货物由实际施工人张X使用,应由张X承担责任,否认自身合同主体责任。
四、办案经过
本案由戎畅律师全程代理原告方案件。一审阶段,代理人完整梳理书面采购合同、全周期供货单据、员工对账记录、增值税发票、对公转账凭证等全套证据,完整还原双方买卖合同履行全过程,清晰锁定B公司的合同主体身份,反驳其推诿责任的主张。一审胜诉后,针对被告提起的上诉,代理人固定全部一审事实与证据,紧扣合同相对性规则答辩,明确公司与实际施工人的内部承包关系,不得对抗善意供货第三方,论证被告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五、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判令北京XX公司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全部诉讼成本由败诉方承担,原告合法债权全部得到支持。
六、律师普法(如何确定买卖合同相对人)
买卖合同相对人认定核心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并非以货物实际使用主体判定责任方。首先以书面签约主体为首要认定依据;无书面合同的,可结合对账记录、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对公付款凭证、员工履职对账记录等实际履行证据综合判定。企业与实际施工人、项目负责人的内部承包、挂靠等内部约定,仅约束内部双方,不得对抗外部善意交易相对方,不能据此免除企业的对外合同付款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