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A与被继承人B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B与被告C系夫妻,二人婚后育有一儿一女(原告A及被告D)。被继承人B于X年某月去世,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
被继承人B去世时,留有夫妻共同财产——某某厂(个体工商户),该厂系夫妻二人共同投资、共同经营。被继承人去世后,该厂以2,250,000元的价格出售,出售款项由被告D(原告之X)实际控制。原告认为,该厂的一半份额属于被继承人B的遗产,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有权继承该遗产的六分之一份额(被继承人遗产由配偶、一子一女共三人继承,原告占三分之一,对应夫妻共同财产中一半的遗产,故为六分之一),即375,00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遂委托律师提起诉讼。
被告C(原告之父)及D(原告之X)对遗产范围及继承方式存在争议。
律师工作:
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开展了以下工作:
明确遗产范围及原告应继份额
律师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127条、第1153条,首先明确:某厂系被继承人与C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份额(1,125,000元)属于被继承人B的遗产。被继承人B的法定继承人共有三人:配偶C、女儿A、儿子D,每人应继承上述遗产的三分之一,即375,000元。律师据此计算原告主张金额,法律依据充分。
调查收集证据,证明某厂出售事实及价款
律师协助原告调取了某厂的工商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被继承人或其配偶)、出售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明该厂已以2,250,000元出售,且款项由被告D实际控制。同时,收集了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基础材料。
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被告转移遗产
为避免被告在诉讼期间转移或挥霍售厂款项,律师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告D名下的相应资产进行冻结。保全费2,395元由原告先行垫付(最终调解由原告自愿承担)。
评估诉讼风险,建议调解方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某厂的出售价款是否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存在其他债务或扣除项?被继承人生前是否曾对遗产分配作出过其他意思表示?诉讼中不排除法院认定扣除相关成本,导致原告实际获得金额低于37.5万元。律师向客户客观分析后,建议以快速收回款项为目标,适当让步以促成调解。
参与调解谈判,达成分期付款协议
在法院主持下,律师与两被告代理人进行多轮沟通。最终达成调解:被告D向原告支付240,000元(分两期:首期150,000元于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90,000元于2026年10月1日前付清);原告放弃其余诉请;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原告自愿负担。
案件结果:
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被告D向原告A支付款项共计240,000元(分期支付:2026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2026年10月1日前支付90,000元);
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63元、保全费2,39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律师心得: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法定继承纠纷,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遗产份额的认定及分割。办理此类案件有以下几点体会:
清晰界定遗产范围是继承案件的基础
依据《民法典》第1153条,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一方的份额(通常为一半)方为遗产。本案中,律师首先将某厂总价值的一半确定为遗产,再按法定继承三人均分,计算出原告应得37.5万元,逻辑清晰、依据充分,为后续谈判奠定了坚实基础。
财产保全是控制遗产、争取主动的关键措施
本案出售厂房的款项由被告D实际控制,若不采取保全措施,被告可能转移或挥霍资金,导致判决或调解后无法执行。律师及时申请保全,冻结了被告相应资产,极大地增加了被告的调解意愿,最终促成其同意分期支付24万元。
调解让步需兼顾客户核心利益与可执行性
原告主张37.5万元,最终获24万元(让步13.5万元),表面看让步较大。但考虑到:诉讼可能因成本扣除、证据瑕疵等导致实际获赔更低;被告支付能力及执行周期;调解避免了二审、执行等长期诉累。律师向客户充分说明后,客户接受调解方案。在继承案件中,及时落袋为安往往优于纸面上的胜诉。
注意个体工商户遗产的特殊性
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权与经营者个人高度混同,出售时可能涉及税务、债务等扣除项目。律师在谈判中需预留一定空间,避免因过于乐观的请求导致调解破裂。
合理分配诉讼成本,体现调解诚意
本案由原告自愿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合计5,858元),虽增加了原告的支出,但换取了被告对分期付款方案的同意。律师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建议客户在费用承担上作出适当让步,以促成整体和解。
本案的调解结案,帮助客户在家庭变故中成功收回了24万元遗产分割款,避免了兄妹对簿公堂导致亲情彻底破裂,体现了律师在处理家事纠纷中“以调促和、兼顾法理情”的执业理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