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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微商售卖减肥食品遭恶意高额索赔,宋会会律师举证原告反复牟利诉讼,成功剔除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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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 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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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会律师检索原告全量涉诉案件记录,调取多地同类索赔案件裁判文书,固定原告重复购品、异地批量起诉牟利的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普通生活消费者,直接否定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最终法院全部采纳宋会会律师答辩意见,判决被告仅退还货款1627元,全额驳回原告的不合理诉求。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被告系哺乳期宝妈,产后暂无收入,为补贴家用线上小额售卖减肥胶囊产品。原告通过短视频平台获知案涉产品售卖信息,添加被告微信沟通后,一次性购入涉案减肥胶囊,共计支付货款1627元。
交易完成十余日后,原告以服用产品后出现口干、心慌恶心等不适症状为由,主张案涉减肥产品属于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的三无食品,且添加违禁成分,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兰陵县人民法院提起产品责任纠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退还全部货款1627元,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16270元,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全额承担。
被告收到应诉材料后,委托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宋会会律师代理本案出庭应诉。庭审中,宋会会律师围绕案件核心要点展开全面答辩:其一,被告属于个人副业经营者,并非专业食品经营主体,产品从正规线上店铺采购,已尽到普通个人经营者的合理审查义务,不存在明知产品不合格仍刻意销售的主观过错;其二,原告存在多次同类诉讼记录,短期内反复购买同类减肥产品并发起批量索赔,并非出于日常消费自用,存在恶意打假牟利意图;其三,原告无法举证身体不适症状与涉案产品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未提交任何就医诊断、检查报告等客观损害凭证;其四,被告知悉产品问题后,第一时间同意全额退货退款,主动联系上游供货商追责,已积极履行补救义务;其五,被告处于哺乳期,需全程照料婴幼儿,无法外出务工,家庭经济困难,无能力承担高额惩罚性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短期内多次购买同类减肥产品,且在多地法院提起多起同类型索赔诉讼,购买频次、购买数量均远超普通居民日常消费需求,购买核心目的并非生活自用,而是利用法律惩罚性赔偿规则牟利。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代理律师答辩意见,判决被告仅退还货款1627元,全额驳回原告主张的十倍惩罚性赔偿及其他不合理诉求,本案绝大部分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办案思路

直击原告主体资格,否定消费者维权基础:宋会会律师检索原告全量涉诉案件记录,调取多地同类索赔案件裁判文书,固定原告重复购品、异地批量起诉牟利的完整证据链,证实原告不属于法律保护的普通生活消费者,直接否定其主张十倍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从源头瓦解对方核心诉求。
厘清被告主观过错,证明无明知售假的违法故意:梳理被告进货渠道、上游商家资质查询记录,结合被告哺乳期居家副业、非专业食品经营者的客观身份,论证被告仅为小额副业经营,进货时已核验商家资质,无法识别产品暗藏违禁成分及三无瑕疵,不存在法律要求的“明知不合格仍销售”的主观过错,不满足十倍赔偿适用前提。
举证原告无实际人身损害,反驳损害因果关系:针对原告主张的身体不适症状,指出其未提交任何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检查报告、就医票据等客观证据,无法证明不适症状由涉案减肥产品直接导致;同时结合原告自述产品瘦身效果明显的聊天内容,佐证原告不存在实际人身损害,无权主张惩罚性赔偿。
结合当事人特殊处境与人道XX理由,争取法官自由裁量倾斜:向法庭如实陈述被告哺乳期、需全职抚育婴儿、无收入来源、家庭经济拮据的客观现状,同时提交被告第一时间同意全额退款、主动联系上游供货商追责补救的沟通记录,证明被告态度诚恳、积极止损,无恶意经营牟利行为,恳请法院驳回不合理高额索赔。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当下典型的职业打假人针对个人小微微商恶意索赔案件,近些年大量职业打假人瞄准副业宝妈、个人小微经营者,利用食品安全法十倍惩罚性赔偿条款,刻意购买小众减肥食品、养生产品批量诉讼牟利,严重扰乱小微经营者正常经营,同时浪费司法诉讼资源。
本案被告本身也是上游供货商的受害方,并非恶意售假牟利,且属于无收入的哺乳期弱势群体,面对高额十倍赔偿诉求压力极大。宋会会律师没有局限于产品本身资质抗辩,而是精准抓住原告重复诉讼、恶意牟利的核心漏洞,紧扣消费者主体资格、经营者主观过错两大裁判关键要点,完整还原案件全貌。最终法院认定原告不属于受法律保护的普通消费者,彻底驳回全部高额索赔诉求,仅保留合理退款义务,最大限度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律师价值

精准识别恶意打假行为,跳出产品瑕疵单一抗辩误区:没有纠结于产品本身是否存在瑕疵,而是另辟蹊径核查原告涉诉大数据,直接证实原告职业打假、恶意牟利的本质,直击案件核心痛点,从主体层面直接否定对方索赔权利。
区分专业经营者与个人副业微商,划分过错认定标准:厘清正规食品商家与居家个人副业经营者的审查义务差异,明确个人小微经营者无需达到专业商家的严苛审核标准,成功论证当事人无主观售假过错,排除惩罚性赔偿适用空间。
全方位降低当事人赔偿责任,规避巨额经济损失:成功帮助当事人免除16270元十倍惩罚性赔偿金,仅需承担全额货款退款义务,同时将绝大部分案件诉讼费判由原告自行承担,极大减少当事人经济支出。
兼顾法理与人情,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结合哺乳期宝妈特殊生理及家庭困境进行情理法理结合辩护,兼顾法律规定与司法人道XX,助力法院作出公平合理裁判,避免弱势群体因恶意索赔陷入生活困境,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 2026-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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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会会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在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人民法院工作;2012年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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