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浙江XX公司于2022年5月向XX公司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2022年5月19日至8月18日,每人伤残死亡赔偿限额50万元,医疗费赔付限额5万元。2022年7月12日,原告员工姜XX在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一级。原告为其支付医疗费及赔偿款共计约62.9万元(含工伤基金报销部分)。后原告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姜XX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赔。2024年8月,XX公司受让了XX公司的全部保险业务,成为本案被告。
原告遂向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用保险金5万元、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保障保险金50万元,合计55万元。
被告辩称:原告已通过工伤保险获得赔偿,不应重复获偿;姜XX未系安全绳属于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医疗费应按免赔额扣除。
法院经审理认定:免责条款虽在保单中加黑加粗,但与其他条款无区别,不足以引起注意,且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故免责条款不生效。原告实际损失为:自行支付的医疗费(扣除工伤报销后)28.668.95元,以及按仲裁调解书支付给员工的赔偿款32万元,合计348.668.95元。被告应在此范围内赔偿。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法院依据《保险法》第17条,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仅加黑加粗不足以引起注意,条款不生效。
成功突破“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拒赔理由:员工确在2米以上作业,但因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仍须赔偿。
工伤赔偿不影响责任险理赔:法院援引《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认定工伤赔偿与责任保险可并行,原告有权获得双重保障(但不得超额获利)。
实际损失获支持:原告支付的32万元仲裁调解款及未获报销的医疗费均被认定为实际损失,法院全额支持。
保险公司承担大部分诉讼费: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险公司承担3265元。
三、余艳芬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余艳芬律师代理原告(公司),成功突破保险公司以“高空作业未系安全绳”为由的拒赔抗辩。她精准运用《保险法》关于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的规定,主张保险公司未尽到提示说明责任,免责条款不生效,最终法院采纳该观点。余律师还为原告争取到32万元员工赔偿款及医疗费差额的全额理赔,帮助企业在已支付巨额工伤赔偿后挽回重大经济损失。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XX公司衢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理赔金348.668.9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50元,原告负担1385元,被告负担3265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