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原告(卖方)与被告(买方)于2021年7月签订《配电箱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配电箱,合同总价936.845.96元。合同约定:被告支付20%预付款;设备分批到货初验合格后支付60%(累计80%);调试完成验收通电后办理结算,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剩余3%为质保金。原告依约交付了除4台(金额20.618.32元)外的全部货物,被告支付了237.369.19元后,剩余货款678.858.44元未付。
2022年11月,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催款。被告于2022年11月28日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已于2022年10月底完成通电,2023年12月30日前办理结算(逾期不办理视为按已开发票915.610.85元结算),2023年1月20日前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7%;如未按期支付,愿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并额外支付违约金3万元,以及原告为追讨债权支出的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但被告未依约履行。
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78.858.44元及违约金(LPR双倍)、额外违约金3万元、律师费2万元、保函费1.647.18元及诉讼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认定: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原告已交付货物,被告欠款事实成立。被告出具的《承诺函》合法有效。判决支持货款及LPR双倍利息,支持律师费及保函费;但认为逾期利息与额外违约金均为填补资金占用损失,同时支持将导致双重赔偿,故驳回额外违约金3万元。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被告出具的《承诺函》成为关键证据:该函明确约定了结算方式(逾期不办理视为按发票金额结算)、付款期限、违约责任及律师费等承担,法院直接据此认定违约事实及赔偿范围。
被告缺席承担不利后果:被告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法院采信原告全部主张。
律师费、保函费获全额支持:依据《承诺函》约定,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万元及保函费1.647.18元。
利息按LPR双倍计算:合同约定按同期基准利率双倍,原告主张按LPR双倍,法院予以支持。
三、邹俊岳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邹俊岳律师代理原告,在被告拒不到庭的情况下,凭借被告出具的《承诺函》中的逾期结算视为认可金额、承担律师费等条款,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货款67.8万余元、LPR双倍利息、律师费2万元及保函费。他精准锁定关键证据,使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实现了债权快速回收。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78.858.4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78.858.44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21日起按LPR的2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0.000元;
被告支付原告保函费1.647.18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额外违约金3万元);
案件受理费11.846元、保全费4.638元,被告负担11.404元、4.465元,原告负担442元、17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