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细过程
1997年3月,原告(用地公司)与被告(村集体公司)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约定原告有偿使用被告名下位于某处的14.300平方米土地,使用期限为永久。合同约定:如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征收的所有费用全部归原告所有。原告通过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支付了土地使用费257.4万元。
2002年4月,双方重新签订《土地使用合同书》,将土地面积调整为7.150平方米,确认土地使用费1.040.500.6元已付清,原告实际占有并使用该土地多年。
2011年,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上述《土地使用合同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09年,案涉土地被政府征收,被告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实际收取了包含案涉土地在内的征收补偿款。但被告未将补偿款支付给原告。
原告于2024年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800万元及利息。被告辩称:合同已无效,原告无权主张补偿款;且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已足额支付土地使用费,并实际使用土地多年。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其中关于征收补偿归属的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条款,依法具有独立效力,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案涉土地被征收后,被告已实际取得补偿款,应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补偿。关于诉讼时效,被告于2020年4月22日实际收取补偿款,但未告知原告,原告客观上无法知道权利受侵害,故起诉未超时效。法院根据征收补偿标准计算,判决被告支付土地补偿费3.686.100元及利息。
二、案件重要突破点
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效力被认定:法院适用《民法典》第507条,认定合同中关于征收补偿归属的条款属于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无效而失效,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关键法律依据。
诉讼时效抗辩被成功击破:被告虽于2011年已知合同无效,但法院以被告实际收取补偿款(2020年4月)且未告知原告作为时效起算点,认定原告起诉未超时效。
付款事实获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告付款凭证虽有瑕疵,但结合合同约定、实际占用土地多年等事实,法院认定原告已足额付款。
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全额负担,原告无任何诉讼费损失。
三、邹俊岳律师在本案中的价值与作用
邹俊岳律师代理原告,精准运用《民法典》第507条关于争议解决条款独立效力的规定,成功主张合同无效不影响征收补偿归属条款的效力。他通过申请法院调取关键证据,锁定被告实际收取补偿款的时间节点(2020年4月),有效击破对方诉讼时效抗辩。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368万余元补偿款及自2020年起算的利息,为原告挽回了绝大部分损失。
四、案件结果
裁判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判决结果: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土地补偿费3.686.1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686.1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6日起按LPR计算至付清之日);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7.800元由被告全额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