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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纠纷案成功代理未成年原告,法院判决父亲补付12.4万元拖欠抚养费并维持每月2000元标准至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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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必成律师
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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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刘必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识别被告证据漏洞,成功证明其所谓“已付清抚养费”的主张不成立,为年仅9岁的原告追回拖欠抚养费12.4万元,并争取到每月2000元至成年的稳定抚养费来源。同时通过财产保全查封被告车辆,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详情

判决法院: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4月

代理律师:刘必成(湖北丰英律师事务所)

代理方:原告

一、案件详情

本案为一起典型的未成年子女追索抚养费纠纷。原告周X(2016年11月出生)系被告周X(父亲)与兰X(母亲)的婚生子。2016年4月18日,兰X与被告登记结婚,同年11月1日生育原告。后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9月9日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

《离婚协议》约定:

· 儿子周X由女方(兰X)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

· 男方(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儿子参加工作为止;

· 夫妻共有的一处房产(位于黄石市下陆区团城XX)全部归儿子所有,因儿子未成年,暂由女方监管;

· 该房产的剩余房贷由男方负责付清。

离婚后,原告一直随母亲兰X生活,兰X独自承担了原告的全部日常开销,尽心履行抚养义务。然而,被告自离婚后长期拖延支付抚养费,仅在2025年4月至2026年1月期间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支付了合计10000元,其余抚养费均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支付。原告母亲多次催讨无果,为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委托本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答辩意见:

1. 被告声称其已付清2020年9月至2026年3月的全部抚养费,主要依据:

· 2020年11月30日,被告通过现金方式向原告的外祖母(兰X的母亲)支付了36000元;

· 2020年12月2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向原告的外祖母支付了100000元;

· 加上2025年4月至2026年1月的微信转账10000元,合计146000元,已超额支付。

2. 被告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标准从每月2000元调减至1000元,理由包括:其目前月收入约5000元,每月固定开支(房贷约1100元、家庭日常开销2000元),还需偿还购买前述房产时向亲戚的借款20余万元,且家中父母年迈需照顾,现任妻子无工作,家庭经济困难。

3. 被告认为抚养费应支付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而非“参加工作为止”,并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庭审中的关键事实补充:

·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离婚协议中“每月支付2000元至参加工作”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时是为了尽快离婚,按婚姻登记窗口人员建议签署,真实意思是房产归原告所有后,其不再支付任何抚养费。

· 经法院查明:2020年12月13日,兰X曾向被告银行账户转款120000元,附言为“还公积金”。

· 被告提供的银行取款回单上,手写注明“还黄*(原告外祖母)”。

· 被告申请调减抚养费标准,但因委托诉讼代理人为一般授权,法院当庭释X需另行起诉或反诉,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二、我方诉讼请求

原告周X委托刘必成律师向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 判令被告周X向原告支付2020年9月至2026年3月期间拖欠的抚养费124000元(计算方式:67个月 × 2000元/月 - 已付10000元);

2. 判令被告自2026年4月起,按每月2000元的标准继续支付抚养费,直至原告参加工作为止;

3.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财产保全保险费用。

事实与理由:离婚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履行支付义务,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结果

湖北省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6年作出民事判决:

一、被告周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周X2020年9月至2026年3月的欠付抚养费124000元;

二、被告周X自2026年4月起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周X抚养费2000元,直至原告周X年满18周岁止;

三、驳回原告周X的其他诉讼请求(即驳回要求支付至“参加工作”以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保全保险费的请求)。

诉讼费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0元、保全费1140元,合计2530元,由被告周X负担。

法院核心认定:

1. 关于被告是否已付清抚养费:被告提供的2020年11月30日取款30000元的《客户回单》及2020年12月2日向原告外祖母转账100000元的交易明细,仅能证明取款与转账事实,但无法证明该款项系支付抚养费。理由包括:

· 离婚仅3个月(至2020年12月2日),按约定应付抚养费仅6000元,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不符合正常支付习惯;

· 银行回单上手写“还黄*”,转账明细备注为“还款”,均指向还款而非抚养费;

· 结合兰X事后向被告转账120000元“还公积金”的事实,法院认定被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2. 关于抚养费支付期限:依法一般应支付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原告诉请“至参加工作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3. 关于被告请求调减抚养费:因被告代理人系一般授权,当庭未以反诉或另行起诉方式提出,法院在本案中不予审理。

4. 关于财产保全保险费:该费用非诉讼必要费用,且无约定或法定依据,不予支持。

四、案件总结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一方长期拖欠抚养费、另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维权的诉讼。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被告声称已通过向原告外祖母大额转账“付清”抚养费,该主张能否成立。

1. 证据规则的精准运用:被告主张已支付136000元现金及转账给原告外祖母,但其提供的银行凭证上均明确备注为“还款”或手写“还黄*”,且被告无法说明为何在离婚仅三个月时就支付远超应付金额的“抚养费”。我方抓住这一矛盾,结合兰X事后向被告转账120000元“还公积金”的事实,成功证明被告所谓的“抚养费”实际是偿还外祖母的借款。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质证意见,认定被告举证不足。

2. 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协议系“为尽快离婚而签”,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明确指出:支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赠与房产而免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

3. 诉讼策略的周密安排:我方在立案时同步申请了财产保全,成功查封了被告名下的两辆汽车,为后续判决的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虽然保全保险费未获支持,但保全措施本身对被告形成了有效压力。

本案的典型意义

本案对离婚后一方以“已向第三方付款”为由抗辩抚养费拖欠的常见手段,给出了明确的司法回应:大额、超常规、备注为“还款”的转账,不能当然认定为抚养费。当事人应保留完整的付款凭证,并确保付款对象、金额、时间、备注与抚养费约定相符,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律师价值

刘必成律师在本案中精准识别被告证据漏洞,成功证明其所谓“已付清抚养费”的主张不成立,为年仅9岁的原告追回拖欠抚养费12.4万元,并争取到每月2000元至成年的稳定抚养费来源。同时通过财产保全查封被告车辆,确保判决能够执行,充分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2026-04-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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