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同居17年分手协议遭反悔,彭律师代理女方成功追回150万元补偿款!法院:财产高度混同,协议有效

  • 合同事务
合同事务
彭艳军律师 在线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3167
    服务人数
  • 13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论证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无正当理由抗辩的过错行为,为客户节省了全部诉讼费用,实现了“胜诉且零成本”。

案件详情

同居17年分手协议遭反悔,彭律师代理女方成功追回150万元补偿款!法院:财产高度混同,协议有效

一、案情简介

王XX(化名)与刘XX(化名)于2001年相识相恋,同年10月开始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刘XX以王XX“不会理财”为由,让其将收入交由其统一管理。因早年多为现金交付,大量花费无法精确统计,双方共同购置的理财、保险、车辆、房产等大都登记在刘XX名下,相关凭证由王XX保管。据估算,双方共同生活及大项开支共计约300万元,均来自共同财产。

2016年下半年,刘XX另结新欢,同年12月起彻底失联,再未回两人共同住所。20181月,刘XX趁王XX不在家,将家中财物全部搬空。王XX倍受伤害,前往安徽阜阳找到刘XX。在刘XX战友的调解见证下,双方于201852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刘XX于2018731日前支付王XX150万元(其中包含王XX本人款62万元),刘XX名下房产手续由王XX交付,一辆DS6轿车由王XX暂用至2020331日归还。此后双方“任何问题两清,永不纠缠”。

协议签订后,刘XX拒不履行。王XX委托彭艳军律师代理,诉请刘XX支付15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刘XX辩称:协议系受胁迫签订,性质为赠与合同(可撤销),150万元实为“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此前刘XX曾另案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已被法院驳回。

军事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同居17年,财产高度混同,已形成同一经济体系。《协议书》系对同居关系及共同财产的一揽子了断,具有强烈人身属性,不属于赠与合同,亦非“青春损失费”,合法有效。判决刘XX支付王XX150万元,并承担全部案件受理费18,300元。

二、本案争议焦点

《协议书》的性质:是同居关系析产协议,还是赠与合同(可撤销);

150万元是否属于“青春损失费”而违背公序良俗;

刘XX主张的“受胁迫签订”是否成立;

王XX依据《协议书》主张150万元能否得到支持。

三、法院判决结果

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王XX150万元;

驳回王XX关于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刘XX全额负担。

(注:被告曾另案起诉撤销该协议被驳回,本案又提出赠与可撤销、青春损失费无效等抗辩,彭律师逐一击破,最终法院全额支持原告诉请,为客户争取到150万元补偿款。)

四、彭律师代理作用

精准定性《协议书》性质,成功驳斥“赠与合同”抗辩

刘XX辩称《协议书》系赠与合同,在交付前可任意撤销。彭律师紧扣同居关系析产的法律特征,指出:双方共同生活17年,财产高度混同,协议中“双方共同生活17年,现由刘X提出分手”“任何问题两清,永不纠缠”等表述,明显是对同居关系及共同财产的一揽子了断,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绝非无偿赠与。法院完全采纳该意见,认定协议性质为同居关系析产,不适用赠与撤销权。

有力论证“财产高度混同”事实,夯实析产基础

彭律师提交了王XX向刘XX的转账凭证(包括10万元购房款、5万元代还款项)、购车发票、日记本、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同居期间双方资金往来频繁、资产混同。同时指出:虽房产、车辆等登记在刘XX名下,但相关凭证、票据均由王XX保管,实质是对双方积累财产的共同支配。法院据此认定“财产高度混同,已然形成同一个经济体系”,为协议有效性奠定事实基础。

成功化解“青春损失费”无效主张

刘XX称150万元系“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彭律师指出:协议明确包含“王XX本人款62万元”,且双方确有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积累财产的事实,150万元是对同居期间混同财产的分割和对价,并非对感情的金钱评价。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协议合法有效。

借力另案生效判决,削弱对方抗辩力度

刘XX此前曾以“受胁迫、显失公平”为由另案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书》,已被法院(2020)军xxx民初x号判决驳回。彭律师在本案中充分运用该生效判决,指出刘XX关于协议效力的异议已在前诉中被否定,其在本案中再次提出类似抗辩缺乏依据,有效压缩了对方的抗辩空间。

全面争取诉讼成本由对方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8,300元,法院判决由刘XX全额负担。彭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充分论证了被告拒不履行协议、无正当理由抗辩的过错行为,为客户节省了全部诉讼费用,实现了“胜诉且零成本”。

五、普法建议与意见

同居期间财产协议应书面化、明确化: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不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建议同居期间的大额出资、共同购置财产等,以书面形式明确各自份额或约定分割方式,避免分手后产生争议。

分手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并非“可任意撤销的赠与”:若协议内容涉及对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价补偿或与身份关系相关的约定,法院通常认定为析产协议或和解协议,而非赠与合同,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青春损失费”条款存在无效风险:单纯以“赔偿感情损失”为由约定的补偿款,可能因违背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但若协议中明确包含财产返还、共同财产分割、劳务补偿等实质性对价,则具有法律效力。

同居期间应保留财产往来凭证:本案王XX保留了转账记录、发票、聊天记录等,为证明财产混同提供了关键证据。建议同居期间的大额资金往来均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用途,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对方以“受胁迫”为由否认协议效力时,举证责任在主张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受胁迫一方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录音录像等证据。仅有单方陈述,法院难以采信。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可协议处理,协议优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更多案例推荐 · 彭艳军律师
彭艳军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彭艳军律师
5.0分服务:3167人执业:13年
彭艳军律师
11101201****2340 执业认证
  • 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合同事务 房产纠纷 建设工程纠纷
  • 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7层
一、核心信息概览 彭艳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至今有丰富的法律实战经验。执业前,他曾任职于...
  • 136 9329 6311
  • 13693296311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