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案卷材料中深挖证据漏洞,吴春年律师帮当事人获无罪结果
一、案例简介
本案系山东省XX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X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案件。XXX受他人安排到外地XX帮他人取钱并从中获利。XXX在安徽某宾馆住下,并多次到当地XX取钱交给上家,公安根据XX取款记录锁定犯罪嫌疑人XXX。
在侦查阶段,公安认定犯罪嫌疑人XXX为上游诈骗分子洗钱。XXX对于多次去XX帮他人取现并获利的事实供认不讳。犯罪嫌疑人一共到XX帮助取现90多万元,如果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刑期要三年以上,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不大。犯罪嫌疑人XXX本人也承认所取的资金来路不正,但具体资金性质不清楚。
在“黄金37天”内,公安不同意办理取保候审。
在审查批捕阶段,刚开始检察官坚持要批捕。吴春年律师提出了在资金性质不确定的情况下,案件定性是有问题的。最终,检察官做出不批捕决定,当事人成功取保。
在审查起诉阶段,吴春年律师经过细心阅卷,提出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资金是诈骗所得的辩护意见。
二、案件结果
承办检察官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公安在不能补充证据的情况下,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决定对XXX终止侦查。XXX最终获得无罪结果。
三、律师价值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吴春年律师仔细分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构成要件,提出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的主观明知,且现有证据也不足以证明涉案资金是诈骗所得。在主客观构成要件不充分的情况下,认定XXX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不准确的。
本案涉案资金90余万元,一旦定性为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罪,刑期要三年以上且没有缓刑的可能。经过吴春年律师的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无罪的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