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补偿款结清认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某地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原系夫妻,二人婚后生育一名未成年女儿,双方登记结婚后于 2024 年协议离婚并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需在当年 12 月 31 日前向原告支付 10 万元离婚补偿款。原告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作为代理人,起诉主张被告仅转账 3 万元,剩余 7 万元拖欠未付,诉求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委托周芙蓉律师应诉答辩,称离婚前已分两笔按原告指示,将合计 7 万元转入女儿名下由原告实际管控的儿童银行卡内,剩余 3 万元于约定还款日微信转账交付,双方当日签署书面结清证明,全部款项已付清,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办案经过
法院于当年 1 月受理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先后两次开庭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诉讼代理人、被告及代理律师到庭;第二次庭审原告本人、双方代理人、被告全部到庭。周芙蓉律师全程参与庭审,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转账凭证、双方签字的结清证明等全套证据,围绕婚前转账性质、银行卡实际使用人、结清证明法律效力展开举证与法庭辩论;原告当庭辩驳婚前汇款系婚内日常开支,并非离婚补偿。法庭结合全案证据逐项核对款项流转细节与书面文件内容。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裁判理由:案涉女儿银行卡由原告开立并实际使用,被告婚前汇入 7 万元具备向原告交付的客观条件;被告后续另行微信转账 3 万元,双方同日自愿签署结清证明。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出具结清证明的法律后果,其在书面确认款项全部结清后再主张欠款未付缺乏事实依据,被告方举证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法院采信被告答辩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