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案:大额往来账款厘清与第三方转账、夫妻共同借款认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某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二名被告 XX,主张二被告因资金周转陆续向其借款,累计尚欠本金 170 万元,要求两名被告共同偿还本金并按 LPR 计付利息;原告委托律所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共同委托周芙蓉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应诉。被告方答辩:双方长期互有资金往来,原告主张的部分转账属于代交房租、日常消费、人情开支等非借款款项;原告转给案外第三人的三笔大额款项并非案涉借款,且配偶一方对案涉大部分借款不知情,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经对账核算被告实际已多付部分款项。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先开展诉前调解未果,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庭审中,周芙蓉律师逐项梳理双方数年银行、微信、支付宝全部转账流水,结合微信聊天记录、案外人证言、关联裁判文书等多组证据,逐一区分:代交公积金、日常采购、餐饮消费等不属于借贷的资金;提交案外人出具的借条、出庭证言及资金流转凭证,证明原告向第三方转账系原告与案外人直接往来,不能计入被告借款;围绕夫妻共同借款举证质证,论证案涉借款未形成夫妻共同借款合意。原告坚持全部转账均为出借本金,双方针对四类争议焦点激烈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仅由其中一名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 308265 元,并以该本金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 3.45% 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全部诉讼请求,案件相关诉讼费用由原、被告按比例分担。
裁判理由:1. 剔除代缴费、日常消费等合计 30050 元非借贷往来款项、一笔 1000 元其他借款差额;2. 原告转给案外人的三笔大额转账无借贷合意佐证,不能算作被告借款;3. 无证据证实案涉款项存在书面或口头利息约定,原告诉请利息不予采信;4. 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借款,故驳回原告要求配偶共同偿债的诉求;结合全案往来账目核算,核定剩余应付本金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