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案:婚前存款与婚内新增财产区分认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某县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被告 XX 曾登记结婚,二人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原告起诉主张被告名下合计 15 万元银行存款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对 12 万元定期存款及转出的 3 万元全额分割。原告委托律师参与诉讼;被告委托周芙蓉律师及实习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应诉,答辩主张 12 万元定期存款来源于婚前自有存款,属于个人财产不应分割,仅婚内新增部分资金可依法分割。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阶段,周芙蓉律师调取两家银行历年账户流水,梳理婚前开户存款金额、婚后资金存续变动记录,举证证明 12 万元定期存款是被告婚前两笔存款合并转存而来,婚后无新增资金注入;针对 3 万元转账款项,结合账户流水说明资金为婚内逐步累积形成,同时对被告提出的相关扣款抗辩意见进行举证阐述。双方围绕款项是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展开举证、法庭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15000 元;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裁判理由:1、案涉 12 万元定期存款由被告婚前两处账户原有存款归集而成,资金本源为婚前个人财产,原告诉请分割该 12 万元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被告婚内农商行账户逐步累加形成 3 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私自转出侵害原告权益,结合双方无婚内过错、无子女的客观情形,酌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一半即 1.5 万元分割款;3、被告主张部分款项应从分割金额中扣除,因金额较小且存在日常家庭开支,法院不予采纳该抗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