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禽苗养殖协议解除与注销公司股东连带清偿认定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宿迁市某县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与原某禽业公司签订鸡苗买卖及配套养殖协议,约定公司负责鸡苗空运配送、配套养殖设备、技术指导,鸡苗成活率不足 95% 需足额补苗。原告按约支付鸡苗款合计 38400 元,其中 37400 元付至公司指定收款人,另 1000 元为代收尾款,原告自愿放弃 2000 元加温设备费用主张。后该公司擅自变更运输方式,鸡苗长途运输受凉大批量死亡,双方协商更换鹅苗补苗,但原公司仅同意补发少量鹅苗且不再配套饲料、技术服务,无法达成一致。案涉禽业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后由唯一股东 XX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原告委托周芙蓉律师起诉该股东,主张解除合同、退还全部货款;被告委托法律服务工作者应诉,辩称双方已就 500 只鹅苗补苗达成合意,仅需按合同约定赔付 10% 补偿款。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庭审中,周芙蓉律师提交买卖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完整微信聊天记录、市场鹅苗价格参考等证据,逐一举证:一是供货方私自更改运输方式造成鸡苗大面积死亡,后续提出的补苗数量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且不再履行饲料、技术指导等核心合同义务;二是案涉企业为一人独资,股东办理简易注销时承诺无未了债务,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对注销前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坚持已协商完成补苗约定,双方围绕合同是否根本违约、股东是否担责、应退款金额开展举证辩论。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案涉买卖养殖协议于庭审当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原告款项 38400 元;案件受理费按比例由原、被告分担。裁判理由:1、原禽业公司未按合同足额补苗,且拒绝履行配套饲料、技术指导等主要义务,致使原告签订养殖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2、一人独资公司简易注销,股东承诺不实,依法需要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原告自愿放弃 2000 元加温设备款项诉求,剩余 38400 元均为鸡苗相关支出,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全额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