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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法律逻辑全面抗辩,黔西南蒋顺花律师一审、二审全胜驳回发包方开票诉求,依法维护施工方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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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权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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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本案中,律师精准区分法定纳税主体与税费实际承担主体,厘清法律边界。梳理多年繁杂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结合民法典与税法规定综合答辩。统筹一、二审诉讼思路,连贯抗辩,成功实现两级诉讼全胜,阻止对方转嫁税务成本,全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同类工程税费、发票纠纷提供实务参考。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某工程投资公司(下称发包方)承接机场相关工程项目后,将部分工程交由自然人施工方负责施工,双方先后签订两份书面施工合同,后续又签署《对账总单》完成最终结算。工程结算完毕、款项支付后,发包方单方提起诉讼,要求施工方就案涉总计800万工程款全额开具对应税务发票。

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发包方全部诉讼请求。发包方不服一审裁判结果,以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纵容偷税漏税、混淆税费承担与开票义务、侵害自身税收抵扣权利等为由,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蒋顺花律师接受施工方委托,作为其一、二审阶段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应诉、证据梳理、庭审答辩等全部诉讼工作。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双方已明确约定案涉工程各项税费由发包方承担,施工方实际收取工程款未包含税金,在此前提下,施工方是否负有向发包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

二、案件难点

1法律概念易混淆,抗辩难度大

发包方刻意将法定纳税主体、开票法定义务、税费实际承担主体三者混为一谈,片面引用《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主张只要存在收款行为,收款方就必须无条件开票、承担税费,无视双方民事约定,舆论及法律观点引导性强,需要逐层拆解法律逻辑、纠正错误认知。

2案件事实跨度久,证据梳理繁琐

案涉工程合作始于201X年,历时多年,先后形成两份施工合同、一份最终结算对账文件,同时关联另一起在先工程款纠纷生效判决,文书数量多、时间线长、结算条款拆分细致,不同工程款、增项款、管理费、税费约定标准各不相同,需逐一核对条款、区分项目内容,完整还原交易与结算全过程。

3诉求叠加公共利益说辞,审理视角复杂

发包方不仅主张自身民事权利受损,还将案件上升至国家税收征管、防范偷税漏税、维护国家利益层面,试图引导法院从公法角度否定双方民事约定,案件不再单纯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纠纷,法院审理需同时兼顾民事意思自治、税法规则、国家税收秩序多重维度,应诉抗辩需兼顾民事法律与税收相关法律双重依据。

4二审维持胜诉成果压力较高

一审虽已胜诉,但发包方上诉理由全面,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提出质疑,若答辩逻辑存在漏洞,一审胜诉成果极易被推翻,二审需要保持诉讼思路连贯,全面回应对方全部上诉理由,举证、答辩、观点输出要求更高。

三、办案经过

(一)全面复盘案件材料,梳理完整事实脉络

接受委托后,蒋顺花律师第一时间收集、核对全案证据,包括201X年、201X元两份施工合同、201X年最终《对账总单》、另案工程款纠纷一审、二审裁判文书、款项支付凭证等全套资料。

经细致梳理查明:案涉工程分为主项工程与增项工程两大板块,双方在最终结算文件中作出差异化、明确化约定:其一,案涉项目分包合同价款约630万元对应的管理费、建安税、转款税金,全部由发包方自行承担;其二,项目增项工程款约170万元对应的转款税金,已按照 3.23% 的标准计算金额,并在结算时直接从施工方应收工程款中予以扣除;其三,双方所有书面合同、结算单据中,从未约定施工方负有向发包方开具工程款发票的义务。

同时,在先生效判决已对上述结算条款、税金扣减事实予以确认,案涉工程款结算方式、税费承担方式均已通过司法程序固定,不存在约定不明、未实际履行的情形。施工方最终实际收取的所有工程款,均为扣除对应税费后的净额,本身未包含任何税款。

(二)研判法律依据,制定分层答辩策略

结合案件事实、民事法律规定及税收管理相关法规,针对发包方的四大核心主张,制定分层、精准的应诉答辩方案:

针对 “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纵容偷税漏税” 主张:明确区分公法义务与民事约定。税法规定的纳税、开票义务,指向法定纳税主体,但法律并未禁止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税费的实际承担方。双方约定税费由发包方承担,仅为民事层面的成本分担,并未免除任何主体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法定义务,不存在偷税漏税情形。

针对 “混淆税金负担与开票义务” 主张:阐明二者高度关联。开票必然产生税费成本,案涉工程款本身不含税金,若强行要求施工方开票,等同于让施工方额外承担本应由发包方负责的税费,严重违背公平原则。双方对税费承担的清晰约定,足以印证开票义务无履行基础。

针对 “发票是发包方成本抵扣、合法权利” 主张:发包方的税务抵扣、成本入账需求,属于其自身商业经营风险与事前合同考量范畴。双方多年前已完成结算,发包方在签署结算文件时明知税费承担规则,事后再以此为由主张开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针对 “约定不明” 主张:结合《对账总单》原文及另案生效判决,证明税费承担主体、计算标准、扣减方式约定清晰,不存在约定不明,无需适用法律推定条款。

(三)一、二审全程出庭应诉,强化庭审观点

一审庭审阶段,我方当庭出示全部合同、结算单、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完整还原结算事实,围绕意思自治、公平原则、法律概念区分发表答辩意见,完整驳斥发包方全部诉讼理由,一审法院最终采纳我方观点,驳回原告诉求。

进入二审阶段,发包方补充多项上诉理由,继续放大法律理解偏差。庭审中,蒋顺花律师再次逐项回应上诉观点,重申核心逻辑:一是双方无开票的合同约定;二是案涉工程款不含税款,开票将加重委托人不合理负担;三是民事税费分担约定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本案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合议庭对一审查明的全部事实予以确认,我方答辩观点被法庭充分采纳。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二审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生效裁判观点:案涉《合同协议书》《施工合同》《对账总单》均未约定施工方需开具发票,结合结算内容可知,案涉工程款均未包含税金,增项工程款对应的税金也已在结算时扣除。在此情形下,要求施工方开具发票,会使其承担额外税费,发包方主张开具发票的诉求缺乏事实与合同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一、二审合计均由上诉人(发包方)自行承担,施工方全面胜诉,合法权益得到完整保护。

五、律师价值

1精准拆解法律误区,厘清核心法律关系

深度辨析法定纳税义务人与税费实际承担主体两大易混淆概念,明确税收公法义务与民事合同约定的边界,打破发包方偷换法律概念的诉讼思路,从根源上否定对方诉求的法律基础,为案件胜诉奠定核心支撑。

2系统化梳理证据链条,固定关键案件事实

面对时间跨度长、文件繁杂、关联案件多的难题,逐条梳理合同条款、结算数据、裁判文书,形成逻辑闭环的完整证据链,清晰证明税费承担、税金扣减、款项支付等全部事实,      

消除法院事实认定疑虑。

3多维运用法律规则,全面应对复杂诉讼视角

结合《民法典》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平原则,搭配《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规进行综合答辩,同时回应对方 “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的观点,兼顾民事纠纷与税收监管双重审理视角,答辩体系完整、逻辑严密。

4全程把控诉讼节奏,稳固一审胜诉成果

连贯统筹一、二审诉讼思路,前后观点统一、应诉策略延续,针对上诉新增理由及时作出应对,成功抵御对方上诉攻势,守住一审胜诉结果,彻底终结双方争议,避免委托人陷入长期诉讼。

5规避当事人额外经济损失,维护合法民事权益

有效阻止发包方借 “索要发票” 之名转嫁税务成本,避免施工方在结算完毕多年后,无故承担大额税费及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了委托人的财产权益。

6提炼实务裁判规则,提供同类案件参考

通过本案诉讼,明确建设工程领域裁判口径:民事主体已书面约定工程款税费由付款方承担、收款方实收款项不含税金,且未约定开票义务的,付款方事后主张收款方开具发票,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为工程行业同类税费、发票纠纷提供可参考的实务处理范例。

六、适用场景

1建设工程类纠纷:总包方、发包方与分包方、实际施工人、劳务班组之间,已约定工程款税费由付款方承担,后续付款方主张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合同纠纷。

2结算后反悔类纠纷:双方已签署结算单、对账单,明确税费承担、税金扣减规则,结算完成后一方反悔,另行主张开票、补税等额外诉求的案件。

3税费与开票义务争议:当事人混淆法定纳税义务、开票义务、税费实际承担责任,以税法强制性规定否定民事税费分担约定的民商事纠纷。

4历史遗留工程纠纷:工程合作周期长、证据材料多、关联在先生效判决,时隔多年后再起争议的工程尾款、发票、税务相关衍生纠纷。

5劳务、服务类交易纠纷:企业与自然人之间发生劳务、服务交易,双方约定税费由付款方承担,后续因发票开具问题产生的诉讼。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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