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串联锁定责任,潘凯华律师助力当事人追回88000元土地租赁欠款
一、案件简介
本案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XX)皖X民初X号。原告AX委托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潘凯华律师担任一审诉讼代理人,处理因对方违约引发的退费及损失赔偿纠纷。20XX年X月,AX与B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赁颍上县XX土地用于种植,AX需支付租金、农资等合计110000元。合同签订后,AX按要求分别向BX、C某转账共计110000元,二被告共同出具收条确认收款。但后续AX发现,二被告根本无法交付约定土地,合同目的彻底无法实现。双方协商退款无果后,AX诉至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判令二被告退还110000元款项、支付资金占用费合计157235.51元,并由对方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庭审中,BX、C某辩称C某仅为会计、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对资金占用费提出异议,双方争议较大。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
二、律师辩护经过
接受委托后,潘凯华律师全面收集租赁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共同收条、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完整还原交易及违约事实。庭审中,针对二被告主张C某仅为会计、不承担责任的抗辩意见,结合收款、签字、还款等证据链条进行有力反驳,佐证C某属于案涉合同共同履约方,应当共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清晰陈述对方虚构土地、拒不履约的事实,依法主张返还欠款并赔偿合理资金占用损失。
三、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案涉土地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原告主张合同无效的诉求不予支持。
结合查明事实,确认BX、C某为共同合同主体,二人未能交付土地已构成根本违约。扣除被告已返还的22000元后,判决BX、C某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向AX返还88000元,并以88000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元,由AX负担XX元,二被告负担XX元,委托人核心诉求得到法院支持。
四、律师价值
潘凯华律师精准梳理证据链条,戳破对方推脱责任的辩解,成功认定两名被告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帮助当事人追回大部分款项及对应资金占用损失,有效挽回经济损失,彰显了处理合同纠纷、甄别合同主体的专业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