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法院调解确认的赠与,岂能出尔反尔?——孙启发律师代理孙某赠与合同纠纷案胜诉
一、案件背景
孙某父母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将登记在父亲名下的夫妻共有房屋全部赠与婚生子孙某所有,法院据此出具了民事调解书。这本是父母对子女的一份承诺与保障,然而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父亲却迟迟不配合办理过户。孙X的想法并非将房屋占为己有,而是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后,将房屋进行售卖,购房款给父母一人分配一半。孙某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委托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孙启发律师提起赠与合同纠纷诉讼。
二、争议焦点
案件审理过程中,父亲当庭明确表示拒绝履行赠与义务,要求撤销赠与,理由竟是“与原告没有血缘关系,原告有可能不是其亲生儿子”。这一理由是否成立?经法院调解确认的赠与,赠与人能否在房屋过户前任意撤销?案涉房屋是否应当过户至孙某名下?上述问题成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三、律师策略与法律分析
面对被告的当庭反悔,孙启发律师准确把握案件法律性质,围绕以下核心论点展开有力论证:
(一)经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针对被告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孙启发律师援引《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之规定,明确指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虽可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除外。本案中,赠与行为已经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并发生法律效力,其公示效力明显大于公证文书——经过公证的赠与尚不得随意撤销,经人民法院生效调解书确认的赠与更不得随意撤销。当事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裁判文书内容,被告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二)离婚背景下的赠与具有特殊道德义务性质,不得任意撤销
孙启发律师进一步指出,夫妻在离婚调解中将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该赠与行为与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密不可分,是父母为子女日后生活提供保障的有目的赠与,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若允许一方随意撤销赠与,将严重损害子女合法权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三)调解书确认的赠与具有强制执行力,受赠人有权要求履行
孙启发律师还强调,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被告作为赠与人,应当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四、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孙启发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过户登记至原告名下。
五、律师提示
孙启发律师提醒:在离婚调解中约定将财产赠与子女的,该赠与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赠与人不得事后反悔、任意撤销。若一方拒不履行,受赠人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履行过户义务。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孙启发律师 | 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
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