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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X诉曹X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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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蒋先凯律师"理性表达诉求、温和推进程序"的代理风格,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价值,既有助于促成调解,也为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继续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留下了合作空间。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

臧X诉曹X离婚纠纷案

——当日立案、当日调解结案,婚姻家事纠纷高效化解

【案情过程】

原告:臧X,男。

委托代理人:占位符X,云南景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曹X,女。

原告臧X与被告曹X于2015年开始同居生活,2016年生育长子,2018年生育次子,2018年9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2020年11月,原告以四万元购买二手车一辆。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原被告离婚;二、双方所生两名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各三百元,直至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三、登记车辆归原告所有,原告折价补偿被告一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当庭表示同意离婚,并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于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当日即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审判结果】

调解结果:

一、原告臧X与被告曹X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两名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自2023年3月起每月支付每名子女抚养费各三百元,直至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止。在不影响子女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可随时探望子女,在告知原告的情况下可将子女带离居所;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所有,原告当庭折价补偿被告三千元;

四、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本案核心特征: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结案。

【案件亮点】

  1. 极致高效的诉讼效率:本案自2023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至调解结案,全程在同一天内完成,是人民法院"简案快审"机制的典型实践。立案、送达、调解、签署协议、出具调解书全流程当日闭环,极大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时间成本。

  2. 简易程序的充分适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事项均达成一致意见,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法院当日立案、当日开庭调解,实现了司法资源的最优配置。

  3. 调解协议内容的细致周全:调解协议不仅明确了离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等核心事项,还就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作出了具体约定——"在不影响子女学习及生活的情况下可随时探望,告知原告后可将子女带离居所",有效预防了离婚后因探望权行使产生的后续纠纷。

  4. 抚养费标准的务实约定:每名子女每月三百元的抚养费标准虽不高,但系双方自愿达成,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避免了因强制判决引发的上诉和矛盾激化。

  5. 财产分割的当庭履行:原告当庭向被告支付车辆折价补偿款三千元,实现了财产分割事项的即时履行,避免了调解书生效后因财产交付产生的执行难题。

【办案心得】

(一)离婚案件的"调解前置"思维

离婚案件兼具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双重属性,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本案中承办律师占位符X在诉前即与当事人充分沟通,确认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核心事项已无实质分歧,在此基础上占位符X律师为当事人制定了"以调解为诉讼目标"的诉讼策略。占位符X律师在起诉状中将诉讼请求逐项列明、清晰明确,使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即可直观了解原告的全部诉求并作出回应,为法院当日组织调解并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创造了有利条件。这一策略的有效运用,充分体现了占位符X律师在处理无争议离婚案件时"以调促和、高效解纷"的办案理念。

(二)律师在诉前阶段的价值体现

本案能够在立案当日即调解结案,关键在于诉前准备工作充分到位。承办律师占位符X在接受委托后,指导当事人系统梳理了以下材料:双方身份信息、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车辆购买凭证及权属证明等全部诉讼所需证据,确保立案材料齐备、一次性通过法院审查。同时,占位符X律师在起草起诉状时即对诉讼请求进行了精准表述——离婚、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标准、财产分割方案、诉讼费承担——每一项请求均具体明确、便于对方当事人理解和回应。占位符X律师"诉前准备极致化、诉讼请求精准化"的工作方法,是本案能够实现"当日立案当日结案"效率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调解协议条款的"可执行性"设计

离婚调解书不仅是当事人身份关系变更的法律文书,更是后续可能产生执行需求的依据。承办律师占位符X在调解协议条款的设计上充分考虑了可执行性:其一,抚养费支付标准明确(每人每月三百元)、起付时间清晰(2023年3月起)、支付截止时间确定(分别年满十八周岁),避免了因条款模糊导致的履行争议;其二,探望权条款采用"可随时探望"的弹性表述,同时附加"不影响子女学习及生活"的限制条件和"告知原告"的程序要求,既保障了被告的探望权,又维护了抚养方的监护权和子女的正常生活秩序;其三,财产分割部分采用"当庭支付"方式履行,实现了即时清结、案结事了。占位符X律师在调解条款设计中对可执行性的前瞻性考量,有效降低了当事人后续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四)离婚案件中律师的"情绪疏导"与"理性引导"双重角色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和情感纠葛,容易引发激烈对抗。本案中承办律师占位符X在代理原告的过程中,既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激化与被告的矛盾——起诉状措辞平和、诉求合理,为被告接受调解创造了友善氛围。占位符X律师"理性表达诉求、温和推进程序"的代理风格,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具有重要价值,既有助于促成调解,也为双方当事人离婚后继续共同承担子女抚养责任留下了合作空间。


  • 1970-01-01
  • 鲁甸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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