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装饰公司(原告)与某家居贸易公司(被告一)签订《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承租某区某路某号商场某层场地用于经营家居装饰,租期四年,并约定续租事宜。原告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装修及展厅布置,并支付了相应租金。然而,因出租方与房屋所有权人某商业管理公司(被告二)之间存在纠纷,被告二在商场内张贴告示要求租户搬离,并采取断电、限制电梯使用等措施,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经营。原告被迫另行租赁其他商铺,并于某年某月搬离原场地。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装修损失、租金损失、设计费及鉴定费等合计约一百余万元。
律师工作
接受原告委托后,律师全面梳理了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付款凭证、微信沟通记录、现场影像资料等证据,并针对装修投入金额较大且争议显著的问题,及时指导当事人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装修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形成鉴定报告。庭审中,我们围绕合同约定、出租方保障义务、违约事实及损失因果关系进行充分举证和论证,尤其针对被告二主张的“合同相对性”抗辩,结合其实际控制场地、承诺消防手续办理、实施断电及催促搬离等行为,论证其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对对方提出的装修损失过高、单方鉴定效力等异议,依据鉴定机构资质、现场踏勘记录及行业标准予以有力回应。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装修损失人民币五十五万余元、租金损失人民币五万九千余元、鉴定费损失人民币二万七千余元,合计约六十三万余元;被告二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按比例由二被告共同或分别负担。判决已生效。
律师心得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即便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但若产权人对租赁物无法正常使用存在过错,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侵权人或连带责任人。此外,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若由具备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且对方未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可依法采信作为损失计算依据。本案提醒出租方,务必确保租赁物合法合规且能稳定用于约定用途;承租方则应注重合同条款设计、及时固定证据,并在遭遇违约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全部合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