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4年6月
3. 代理方:本案被告人(刑事案件被告)
4. 承办律师:项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二、案件详情
本案系典型的涉银行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2024年3月,当事人因贪图小额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接收、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前提下,主动向他人提供本人名下三张银行卡及一部手机用于资金流转操作。
在整个涉案过程中,当事人不仅出借个人支付结算账户,还配合他人完成线上“刷脸”身份验证操作,同时协助涉案人员前往银行柜台取现,累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410000元,最终从中获取非法报酬4000元。
经查实,当事人涉案资金分别关联两起网络诈骗被害人资金损失:其一为2024年3月12日,通过名下XX储蓄银行卡转移被害人被骗资金151200元;其二为2024年3月19日至20日期间,通过名下农业银行卡转移另一被害人被骗资金50000元,其余涉案资金均通过涉案账户流转取现。
2024年3月21日,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先期被临时羁押,后依法被刑事拘留、逮捕,羁押于本地看守所。该案由检察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当事人涉案情节严重,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三、我方辩护核心意见
作为本案被告辩护律师,结合全案证据、案件事实及法律规定,针对当事人案情,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意见,具体辩护要点如下:
1. 当事人系初犯、偶犯。当事人无任何刑事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本次涉案系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额利益导致,并非主观恶性极大的蓄意犯罪,具备从轻处罚的基础条件。
2. 当事人构成坦白情节。当事人归案后,始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工作,全程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隐瞒、无狡辩,认罪态度诚恳,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形。
3. 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当事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案件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依据刑事诉讼相关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
4. 全额退赃并积极弥补损失。当事人归案后第一时间全额退出全部非法获利4000元,同时主动额外缴纳补偿款50000元,最大限度弥补涉案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及被害人损失,悔罪态度彻底。
5. 案件社会危害性较低。当事人无主动参与诈骗、策划犯罪的行为,仅因出借账户、协助取现、刷脸验证涉案,相较于上游诈骗犯罪,其辅助作用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充分考量当事人各项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对当事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给予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四、案件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结合案件事实与量刑标准,作出最终判决:
1. 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期缴纳);
2. 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违法所得400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最终实现全案缓刑处理,当事人无需实际服刑,成功摆脱牢狱监禁刑罚,案件取得极佳辩护效果。
五、案件总结
本案是近年来高发的帮信类衍生刑事案件,多数涉案当事人均因缺乏网络犯罪法律认知、贪图小额兼职收益,出借个人银行卡、手机账户,最终触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本案当事人的涉案情形极具代表性。
接手本案后,我第一时间会见羁押当事人,全面梳理案件时间线、涉案流水及侦查笔录,精准梳理案件核心辩护亮点。本案当事人涉案资金流水较大,依法属于“情节严重”的量刑档次,法定量刑基准较高,案件辩护存在一定难度。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摒弃常规辩护思路,聚焦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主动补偿四大核心从轻情节。一方面指导当事人稳定供述,固定坦白证据,确保认罪认罚程序合法有效;另一方面积极对接办案机关,协助当事人完成全额退赃及额外补偿工作,完整固定悔罪证据链。
同时,庭审中重点向法院阐述当事人主观恶性小、系初犯、社会危害性低的核心观点,精准回应检察机关公诉意见,最终说服法院采纳全部辩护意见。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刑事案件中“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对量刑的关键作用。也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出借、出租本人银行卡、手机支付账户,切勿协助他人进行资金转移、刷脸取现操作,避免因法律盲区身陷刑事犯罪。对于此类涉案情节严重的刑事案件,精准挖掘法定从轻情节、完善证据链条,是实现轻判、缓刑结果的核心关键。
六、律师价值
本案当事人涉案金额大,属情节严重情形,量刑起点高。我精准梳理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核心从轻情节,全程指导当事人完成全额退赃、主动补缴补偿款,完善完整悔罪证据链。庭审针对性辩护,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避免实刑监禁,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事处罚影响,维护其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