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案件信息
1. 审理法院: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2. 判决时间:2025年7月
3. 代理方:本案原告
4. 承办律师:项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二、案件详情
本案为自然人夫妻抵押贷款逾期引发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属于XX信贷业务中典型的抵押类不良贷款追偿案件。两名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2月3日共同向原告麻城XX申请贷款,二人共同签署《借款人及配偶共同还款承诺书》,明确案涉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对全部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日双方签署《同意抵押承诺书》与正式《抵押合同》,自愿以二人共有的农村自建住宅为案涉借款设立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含本金、利息、诉讼费、实现抵押权全部费用,并完成不动产抵押登记,取得合法他项权证,抵押权依法设立。
2015年2月17日,原告按约定将17万元贷款足额发放至男方被告本人XX账户,借款凭证由男方被告签字确认,首期借款期限三年,约定年利率10.44%。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本金2万元,剩余本金15万元无力一次性结清,先后两次向XX申请借款展期,分别签署两份《借款展期协议》,最终借款到期日顺延至2022年8月1日,展期后约定月利率7.77‰,折合年利率9.324%。
借款存续期间,二被告累计偿还利息76737.78元,利息仅结清至2020年6月30日,自2020年7月1日起长期停止付息,本金15万元始终未清偿。贷款到期后,XX多次通过短信、上门等方式催收,被告持续拖延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庭审中,男方被告当庭提出抗辩,称贷款资金实际交由案外人使用,自身并未实际占用款项,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女方被告经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放弃举证、质证、答辩全部诉讼权利。
原告为保全金融资产、收回逾期贷款本息,委托我方律师向麻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
三、我方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特别授权代理律师,结合全套借款凭证、抵押登记材料、两次展期协议、还款流水、夫妻共同还款承诺等完整证据,向法院提出三项核心诉讼请求:
1. 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9.3%计算利息至全部款项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2. 原告对二被告提供抵押登记的房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逾期不履行债务时,XX可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所得价款优先收回全部债权;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庭审核心代理意见:案涉借款、抵押、展期全部文件均由夫妻二人签字捺印,借贷、抵押法律关系真实合法;贷款发放至男方被告本人账户,资金发放义务已履行完毕,被告将款项转交第三方属于其自有资金处分行为,不能免除借款人法定还款义务;抵押已完成登记,抵押权合法有效,XX有权主张优先受偿;被告长期逾期构成根本违约,应当全额清偿剩余本金及欠付利息。
四、案件判决结果
法院经完整举证质证、事实核查,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作出一审胜诉判决,具体内容如下:
1. 两名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9.3%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 若二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对案涉抵押房屋依法拍卖、变卖,就处置所得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若被告未按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五、案件总结
抵押类金融借款纠纷中,借款人常以资金交由第三方使用、自身未实际获利为由拒绝还款,配偶也易消极应诉缺席庭审,大幅增加XX债权回收难度。
接受XX委托后,我系统归集借款发放凭证、共同还款承诺、抵押登记档案、两次展期协议、还款流水等全套书面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闭环,从法律层面驳斥男方被告“未用钱无需还款”的抗辩。同时针对女方被告缺席情形,梳理夫妻共同债务、抵押担保的完整法律依据,论证二人共同清偿责任。庭审中清晰阐X:资金交付第三方属于借款人自主处分行为,不改变原被告借贷关系;不动产抵押完成登记,抵押权具备法定优先效力。法院完整采信我方全部代理观点,全额支持XX还本付息及优先受偿两项核心诉求,一次性锁定全部债权,为后续强制执行奠定完整司法基础。本案清晰厘清了夫妻共同借款、抵押担保的裁判标准,为XX同类逾期贷款诉讼提供可复制的维权方案,有效规避信贷资产损失风险。
六、律师价值
本案借款人以资金转借他人抗辩拒还,配偶缺席庭审。我完整整理借款、抵押、展期全套书面证据,逐条反驳被告抗辩,论证夫妻共同还款责任与合法抵押权,一审全额支持XX本息债权及抵押物优先受偿权,稳固金融机构资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