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亲属借住房屋主张法定居住权,律师代理产权继承人全面抗辩,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代理方向:代理房屋产权继承方(五名港澳籍继承人被告),应诉居住权纠纷,否定原告物权主张、解除不定期房屋借用关系、驳回全部原告诉请
案件详情
本案系亲属间房屋居住权争议,原告以早年出资建房、1997 年签订书面《契约》为由,主张对案涉房产二层享有法定居住权,起诉要求多名港澳籍继承人配合办理居住权登记、恢复房屋通电并承担全部诉讼费。
原告核心主张:早年出资参与地皮购置与房屋建造,1997 年与房屋原产权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二层房屋借其居住,待三层建成后交还;原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强行停电逼迫其搬离,依据《民法典》居住权规定,应当确认并登记其居住权。
我方接受全体继承人委托后,梳理三大核心抗辩逻辑:
案涉文书仅为无偿房屋借用合同,不具备居住权设立法定要件。居住权属于物权,必须签订专门居住权合同并完成不动产登记方可设立。案涉《契约》通篇仅约定 “借给原告居住”,无居住权期限、专属使用、无偿 / 有偿等居住权核心条款,且三十余年从未办理任何居住权登记,物权自始未设立,原告无权主张居住权登记。
原告已收取全额出资款项,不存在投资建房基础债权。我方调取并提交 1993 年多份原告亲笔收款收据,证明原产权人早已结清原告主张的建房出资,原告辩称款项对应其他工程却无法举证,法院采信我方证据,认定原告无合法投资基础。
原告根本违约,不定期借用合同可依法解除。原告长期未在案涉房屋实际居住,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对外出租牟利、长期向一楼商户收取租金,多次骚扰租户、喷涂纠纷标语贬损房屋价值,完全违背 “满足个人生活居住” 的借住初衷,构成根本违约,出借人有权随时解除借用关系、收回房屋。
同时案件存在被告为港澳居民、部分被告缺席庭审、不动产历史档案繁杂、亲属身份关系梳理等难点,我方完成港澳当事人身份材料公证质证、梳理三代亲属继承脉络、区分 1993 年收款凭证与 1997 年契约的时间逻辑,完整形成证据抗辩闭环。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未支持原告居住权登记、恢复通电、诉讼费承担三项全部诉求。缺席被告放弃抗辩不影响案件裁判,原告若不服仅可在法定期限内上诉。
律师价值
精准区分借用合同与居住权法律边界,抓住物权法定、登记生效核心规则,直接否定原告权利根基,从根源击穿原告诉讼逻辑;
时间线证据拆解,利用早于契约的收款凭证推翻原告 “持续出资享有居住权益” 的事实陈述,完成关键事实反证;
全面固定原告违约、侵权证据链,梳理原告出租、改造、骚扰租户、损毁房屋价值等多组事实,论证合同目的落空,出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
妥善处理港澳籍当事人代理程序,规范跨境身份材料举证,保障多名境外被告诉讼权利,解决涉外主体应诉难点;
全程统筹庭审质证、事实辩论、法律适用说理,法院完整采信全部抗辩观点,实现当事人零赔付、全面胜诉。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亲属、亲友间口头 / 书面借房居住,借用人事后主张设立居住权、要求登记确权;
房屋产权人去世后,继承人与长期借住人发生房屋占有、使用纠纷;
借用人擅自改造房屋、出租牟利、损害房屋价值,产权继承人要求收回房屋;
涉及港澳居民作为房产继承人的不动产物权纠纷应诉。
服务指引
不动产居住权 / 借用纠纷应诉代理、证据梳理与调取;
港澳居民内地房产继承、物权纠纷全程法律服务;
房屋借用、占有返还、排除妨害类案件诉讼代理;
不动产历史档案、早年书面协议、收款凭证类证据法律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