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标题:厂房租赁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律师代理出租方二审应诉,法院驳回双方全部上诉、维持一审胜诉原判
代理方向:代理厂房出租方二审上诉人,针对一审未支持的占用费、搬离期限诉求提起上诉;同时应诉承租方上诉,维持一审解除合同、赔偿损失、驳回百万反诉的胜诉结果
案件详情
厂房租赁一审判决出具后,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出租方上诉意见(我方代理):一审给予承租方六个月搬迁期限过长,应当判令立即搬离;承租方长期无偿占用临街瓦房、厂区外围空地,应当支付多年占用使用费,请求二审改判支持两项诉求,全部诉讼费、鉴定费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上诉意见:主张一审错误认定其破坏厂房承重墙、鉴定机构无建筑结构鉴定资质,一审程序存在瑕疵;改造行为已取得出租方默许,不构成违约,不应解除合同、赔偿修复费用;坚持要求支持其百万租金返还反诉,请求撤销一审全部判决或发回重审。
我方作为出租方二审代理人,围绕上诉请求与对方上诉抗辩形成完整代理意见:
一、支撑出租方上诉主张
关于搬迁期限:承租方长期恶意违约、多次滋扰出租方,厂房存在结构损坏安全隐患,六个月搬迁期限过长,不利于出租方收回厂房进行修缮、重新出租。
关于占用使用费:承租方长期排他使用瓦房仓库、在外围空地堆放设备货物,超出原合同租赁范围,构成无权占有,应当参照市场标准支付占用费用,一审未支持属于事实认定瑕疵。
二、反驳承租方全部上诉理由
擅自改造违约事实不受鉴定资质影响:本案争议焦点为承租方是否未经许可改造厂房,而非厂房安全质量鉴定;双方合同明确禁止破坏主体结构,承租方无任何书面许可证据,无论鉴定机构是否具备结构资质,均不改变其违约的客观事实,一审解除合同裁判合法。
多年未提异议不代表同意改造:双方后期补充协议仅调整租金,无任何追认改造、免除违约责任的条款,不能推定出租方放弃追责权利;承租方原经营者长期就餐不代表认可拆改行为,不构成法律上默示同意。
承租方面积返还反诉无依据:租金为整体包干价,多年续签协议持续提高租金,承租方长期履行未提出异议,上诉主张返还租金不能成立。
一审给予六个月搬迁期限具备合理性,但我方同时向法庭陈述出租方尽快收回厂房的诉求,供二审法院综合权衡。
二审法院组织双方证据交换、法庭调查,完整核查一审查明全部事实,对双方上诉理由逐一评析。
案件结果
二审终审判决驳回出租方、承租方双方全部上诉请求,完整维持一审判决:租赁合同已于起诉送达之日解除,承租方支付全部厂房修复费用与鉴定费,判决生效六个月内返还厂房;驳回瓦房、空地占用费诉求;承租方百万租金返还反诉持续全部驳回;双方各自承担二审上诉费用,一审胜诉结果完全保留。
律师价值重点输出
二审全流程攻防代理,既代理本方上诉主张,又全面反驳对方全部上诉理由,双线诉讼策略同步落地;
精准区分 “违约事实认定” 与 “建筑结构安全鉴定” 两个独立法律问题,击破对方以鉴定资质为由否定违约事实的核心上诉逻辑;
从合同文本、多年履行记录、补充协议多维度论证租金包干属性,彻底阻断承租方二审推翻一审反诉驳回结果的可能性;
清晰陈述出租方收回厂房的合理诉求,完整向二审法院还原承租方长期违约、双方矛盾持续激化的完整事实脉络;
稳定保全一审全部胜诉成果,阻止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风险,形成不可再上诉的终审胜诉裁判文书。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
房屋、厂房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胜诉后,对方提起二审上诉;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双向上诉的二审复杂民商事案件;
对方以鉴定资质、程序瑕疵为由上诉,试图推翻一审损失赔偿认定;
长期不动产租赁纠纷,涉及合同解除、房屋损坏赔偿、租金返还多重争议;
不动产物权占有、占用使用费存在争议的二审上诉案件。
服务指引
民商事一审胜诉后二审上诉代理、对方上诉应诉;
二审新证据梳理、证据交换、法庭辩论专项代理;
针对鉴定意见、程序瑕疵类上诉理由的法律抗辩方案;
不动产租赁、物权占有类纠纷终审诉讼法律服务。
